2017-02-15 00:00:00少芬 办公自动化
公文是各级各类机关、团体、单位等组织行使管理职能和业务职能的重要工具,是为国家政务、社会公务和公众事务服务的工具。公文用语有哪些基本要求?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公文用语的要求
公文语言具有明晰、准确、简朴、庄重的特点,为了体现公文语言这特有的特点,在具体用语行文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书面语,一般不使用口语。
文学作品,为了追求特定的表达效果,常用口语(包括方言、歇后语等),而公文一般不能使用口语,只能使用合乎规范的书面词语,以免口语破坏公文的语体风格。
(二)适当使用文言词语和文言句式。
公文应当适当使用诸如“业经”、“悉”、“兹”、“兹有”、“特” 、“拟” 、“者” 、“为荷” 、“于” 、“为” 、“依” 、“逾” 、“其” 、“亦”、“以”、“尚”、“之”、“该”、“予”、“此”、“凡……者”等文字。例如,“鉴于目前出版物在涉及数字(如时间、长度、重量、面积、容积和其他量值)时,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没有统一的体例,情况比较混乱,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我们会同部分新闻出版单位,经过多次讨论、修订,制定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现予公布,要求新闻出版有关单位试行。”这段字中,“鉴于”、“予”等便是文言词语。公文中适当使用文言文词语和文言句式,有利于增强公文的庄重性。
(三)恰当使用公文特定专用语
在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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