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评估行业大法《资产评估法》出台

2016-08-01 00:00:00少芬 资产评估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7月2日表决通过了资产评估法,标志着被视为“市场经济润滑剂”的资产评估业终于有了行业大法。

  国有企业改制、企业股票上市、跨国兼并、房屋拆迁补偿、珠宝首饰鉴定估价……随着资产评估服务日益渗透进经济社会发展,资产评估法的出台,对行业发展有何积极影响?如何更好护卫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下面一起来看看各位专家对《资产评估法》的权威解读吧!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龚繁荣介绍,资产评估法的起草历经三届人大,经常委会四次审议通过,经历了深度研究论证和反复协调沟通,是现有条件下的最大公约数。

  他介绍,资产评估法的立法意义主要有三方面:

  一、资产评估是通过资产的价值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工具,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不可或缺的,通过立法尽快建立以现代市场体系相适应的资产评估法律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其他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并购、重组、股权交易比较频繁,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各种所有制资本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依法有序、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

  三、资产评估现有评估师13万多人,评估人员大约60多万,评估机构1.4万多家,涉及到6个专业,归属5部门管理。不少人都反映目前评估行业行为不规范,相关当事人权责不清晰,甚至还有恶性竞争、虚假评估等等情况,大家迫切需要立法给予规范。

  采用“资产评估”为名称考虑法律协调性

  有人提出,资产评估目前特指财政部门管理的评估领域,为何这部法律要使用这一名字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解释说,采用这个名称主要是为了法律之间的衔接统一。目前我们国家有七部法律已经用了“资产评估”的表述,包括刑法、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路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在这些法律中,资产评估这样的概念的内涵是广义的概念,不仅仅是指财政部门所管的资产评估类别,而是包括现在有五个部门分别管的六大评估领域,像房地产、土地、矿业权等等。

  例如,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服务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条刑事责任的规定,是针对所有的从事评估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而规定的法律责任,不是仅仅针对财政部门所管的资产评估类别的评估人员。考虑到法律之间的衔接、统一,所以这部法也采用了“资产评估”作为其名称。

  此外,这部法已经放开了评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准入,除了评估师以外,其他的专业人员也可以从事评估业务,所以用评估师法、估价师法的名称也不合适。

  外籍人士不能成为中国评估师但可以从事业务

  针对这部法律并没有对外国人以及外国机构在中国能否从事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规定,财政部条法司副司长赖永添表示,从具体条文来看,外籍人士不能够通过考试成为中国评估师,但是可以以从业人员的身份在中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此外,法律也没有规定外国机构不能在中国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但他进一步表示,评估机构的业务涉及各个领域,有一些业务对我国经济社会的信息安全将构成影响。因此,为了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有必要依法采取适当的方式对资产评估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领域进行规范管理。

  具体则是根据现行的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要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机制,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做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

  在资产评估领域,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则需要依照各自的职权,结合评估行业的发展实际,特别是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对外籍人士、外国机构在中国设立评估机构,以及外资评估机构从事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领域的评估业务进行必要的安全审查。资产评估法出台以后,有关部门还要依法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的措施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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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价值评估、矿业权评估、土地价值评估、企业价值评估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今天的评估业务已渗透到中国经济社会运行的各个领域,成为与注册会计师、律师并驾齐驱的我国三大中介服务业之一。资产评估服务大到国企改制、企业上市,小到百姓日常生活中的融资贷款抵押、房屋征收补偿、旧机动车交易……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

  1988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三定方案”中明确了其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职责。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国有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除国有资产评估之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赋予了房地产估价师的法律地位。

  我国评估行业经过近30年的发展,现六大类评估机构共有1.4万多家,评估师人数已经超过13万,从业人员60多万。其中尤以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最多,发展最为成熟,有评估行业内“三驾马车”之称。

  评估行业立法时间轴:

  资产评估法(草案)历经十年,期间尤其对于法的名称和评估界限等问题争议不断,四次审议数易其稿,甚至在2013年进行第二次审议后由于分歧过大,导致该部法律草案几成“废案”。

  1、资产评估立法工作自2005年12月正式启动,并于2006年成立了资产评估法草案起草组。但由于部门利益纷争巨大,本拟于2007年就提交审议的草案,一直等到2012年。

  2、2012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资产评估法(草案)》首次进行审议。

  资产评估法草案一审之后,在业界引发轩然大波,赞同者、反对者针锋相对、言辞激烈,一石激起千层浪。有文章称之为“激烈争议凸显多方利益博弈”,不啻于引发了一场业界地震。赞同者认为评估立法将打破部门分割、有利于评估行业做大做强;反对者主要来自资产评估以外的其他评估从业人员,他们认为草案条款规定模糊,财政部门将取得评估行业的主导权,不排除将来所在行业被资产评估一家“吃掉”的可能,饭碗难保。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

  一是关于法律名称。是叫“资产评估法”还是“评估师法”或“财产评估法”等一直都有争论。

  二是关于管理体制。针对评估行业多龙治水、部门分割的现状,一审稿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立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同时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具体行使设定注册评估师专业类别、制定统一的评估基本准则等职责。可见,一审稿致力于打破部门分割现状,协调现有各部门的监管力量,实现统分结合。但是,我国法律中出现“协调配合机制”的表述极少,并且在该机制中财政部门占主导地位,其他部门未必接受这种制度安排,实践中难免会有掣肘,操作困难。

  3、2013年8月提交二审。

  距离第一次审议后,在一年半的修改完善时间内,改革信号逐渐明确,改革方向逐步明朗,为二审稿的修改指明了方向。二审稿对一审稿作了重大修改。二审稿一个突出特点是按照简政放权、政社分开的要求,将更多政府部门管理权限向行业协会下放,着力厘清、理顺政府、行业协会、评估机构之间的关系。

  但由于国务院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仍存分歧,以及其他评估从业人员对资产评估“一统天下”顾虑,因此在业内也存在较大争议。

  4、2015年8月提交三审。

  2015年8月,《资产评估法(草案)》在争议中迎来三审,此时距二审已时隔两年之久。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将终止审议。三次审议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激活该法律草案,使其可以继续审议下去。

  本来评估立法试图解决多头管理、“五龙治水”的局面,但因有关部门意见分歧较大,最终三审稿中明确暂不改变目前分别管理的体制。但这种修改,也招致了一些委员的不赞同,如一直建议“应当设立统一的评估行业协会,不同专业领域在协会下设立专业委员会,由一个行政部门统一行使行政监督职责”的董中原委员。

  《资产评估法》终通过:外籍人士不能成为中国评估师但可开展业务

  5、2016年6月27日进行第四次审议。

  四审稿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放开了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允许评估师以外的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人员在评估机构中从事评估业务。同时进一步强化评估机构对本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的管理责任。

  6、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7、自2016年12月1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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