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基础题及答案

2017-04-08 00:00:00吴健敏 注册税务师

  基础题一:

  (一)

  2011年初,李某开了一家快餐店,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每月按时申报纳税。由于月月亏损,李某于2011年8月将店铺转给了一位朋友。李某把税务登记证件同时转借给那位朋友。2011年10月10日,主管地税机关突然找到李某,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李某在3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李某在3日内仍未变更税务登记手续,税务机关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对李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处以500元的罚款,同时又以李某把税务登记证件转借他人为由,处以2000元的罚款。

  要求:判断李某的行为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并简述理由。

  【答案】

  1.李某的行为是错误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李某将快餐店转让给他人属于应变更税务登记证的事项,李某应该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中的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由于李某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所以他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应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对李某“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处以500元的罚款”的处罚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3.地税机关对李某将税务登记证转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作出的处罚是不合理的。因为李某已经将快餐店转让给他人,则快餐店的合法经营者不再是李某,这项业务中李某的行为属于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行为,不属于将税务登记证转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所以地税机关按“将税务登记证转借他人使用”的行为对李某作出处罚是错误的。

  (二)

  A厂为北京市大型机器设备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建筑业安装资质。2011年8月与天津市B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中注明:A厂向B公司销售其自产机器设备二台并负责安装,设备价款100万元、安装费5万元,预收定金21万元;另外A厂还为B公司安装B公司自行购置唐山市D厂的机器设备五台,安装费15万元,预收定金3万元。同时,A厂为保证安装速度和质量,将设备的线路安装和油漆工程分包给廊坊市C施工队,签订协议约定:费用4万元,预付定金0.8万元。A、B、C分别是按协议约定履行协议,A厂原收取的B公司定金转作设备价款和安装费;A厂原预付给C施工队定金也抵顶应付的安装款,上述工程均于当月完工并结清剩余款项。

  要求:

  1.A厂应如何确定增值税、营业税的应纳税税额。

  2.A厂应如何确定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发生地点。

  【答案】

  1.①A厂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根据税法规定,对于销售的自产货物征收增值税,提供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所以A厂与B公司签订的销售机器设备二台并负责安装的合同,应该是对于100万元的设备计算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应纳税额:100/(1+17%)×17%=14.53(万元)。②对于安装费用5万元计算征收“建筑业”营业税,营业税应纳税额:5×3%=0.15(万元)。③A厂为B公司安装B公司自行购置的机器设备5台,属于单纯的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由于设备价款没有并入安装产值中,所以仅对于安装劳务计算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又由于A厂将部分劳务分包给C施工队,对于分包费用可以在A厂计算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所以,A厂应该按照扣除分包给C施工给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应纳营业税额:(15-4)×3%=0.33(万元)。

  2.①A厂销售自产货物采取预收货款的方式,应该以发出货物的时间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则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②A厂销售自产货物的纳税地点在其机构所在地,即北京市。③从事建筑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④从事建筑业的纳税地点在建筑劳务的发生地,即天津市。

  (三)

  某市机械厂(系内资企业一般纳税人)现有闲置的一台设备(系增值税转型前购入)和一幢自建房屋(不考虑“建筑业”营业税)。该台设备帐面原值为20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100万元,经评估确认评估价值为120万元;该幢房屋帐面原值为11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50万元,经评估确认评估价值为120万元。机械厂经与有关单位协商约定决定以设备或房屋投资组成联营企业,第一种方式:以设备作为投资,房屋由联营企业购进;第二种方式:以房屋作投资,设备由联营企业购进。无论投资还是购进行为均以评估价值计算。假定市机械厂当年盈利,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试比较市机械厂采用上述两种不同方式相关税种的税负差异。(本题不考虑土地增值税)

  【答案】

  第一种方式:以设备作为投资,房屋由联营企业购进;

  1.设备作为投资,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120÷(1+4%)×4%×50%=2.31(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31×(1+7%+3%)=0.231(万元)

  投资合同不涉及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0-2.31-0.231-(200-100)=17.459(万元)

  2.房屋转让过程中应纳各项税费:

  营业税:120×5%=6(万元)

  城建税:6×7%=0.42(万元)

  教育费附加:6×3%=0.18(万元)

  印花税:120×0.5‰=0.06(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0-(110-50)-6-0.42-0.18-0.06=53.34(万元)

  第二种方式:以房屋作投资,设备由联营企业购进。

  1.设备作为销售行为:

  增值税=120÷(1+4%)×4%×50%=2.31(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31×(1+7%+3%)=0.231(万元)

  投资合同不涉及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0-2.31-0.231-(200-100)=17.459(万元)

  2.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所以,以房产进行投资,不缴纳营业税。

  印花税:120×0.5‰=0.06(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0-(110-50)-0.06=59.94(万元)

  比较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总共缴纳的税款=2.31+0.231+6+0.18+0.42+0.06+(53.34+17.459)×25%=26.90(万元)

  第二种方式总共缴纳的税款=2.31+0.231+0.06+(17.459+59.94)×25%=21.95(万元)

  通过比较第二种方式(以房屋作投资,设备由联营企业购进)税负低,可少缴税款。

  (四)

  某交通运输公司2011年度利润表显示的“利润总额”为﹣l20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显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2012年2月18日,该公司聘请了诚信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小张审核时,发现“营业外支出”有一笔业务借方发生额为50万元,通过询问和查阅有关凭证资料等,确认该笔业务是由于2011年6月该公司由于司机违章驾

  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内容包括:

  (1)交通事故造成大客车报废,车辆购进原值为8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保险部门赔偿20万元,净损失30万元;

  (2)交通事故系驾驶人员严重违章造成,交警处以罚款2万元;

  (3)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受伤,救治费用合计6万元。

  企业将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所有项目金额全部在税前扣除。

  问题:

  1.该公司如何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2.指出该公司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存在哪些问题。

  【答案】

  1.(1)该企业发生财产非正常损失30万元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扣除。

  (2)申报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②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③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④责任赔偿情况的说明;

  ⑤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2.(1)支付的交通罚款,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2)司机救治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五)

  中国公民王某就职于国内A上市公司,2011年收入情况如下:

  (1)在国内另一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3月取得该公司支付的上年度独立董事津贴35 000元。

  (2)5月赴国外进行技术交流期间,在甲国演讲取得收入折合人民币12000元,在乙国取得专利转让收入折合人民币60000元,分别按照收入来源国的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 800元和12 000元。

  (3)5月在业余时间为一家民营企业开发了一项技术,取得收入40 000元。同时通过有关政府部门向某地农村义务教育捐款10 000元,取得了相关捐赠证明。

  (4)6月与一家培训机构签订了半年的劳务合同,合同规定从6月起每周六为该培训中心授课l次,每次报酬为1200元。6月份为培训中心授课4次。

  (5)7月转让国内C上市公司股票(非限售股),取得转让净所得l5 320.60元,同月转让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某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转让净所得折合人民币180000元,在境外未缴纳税款。

  (6)10月开始被A上市公司派遣到所属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合同期内作为该外商投资企业雇员,每月从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薪金18 000元,同时每月取得派遣公司发给的工资4 500元。

  (7)A上市公司于2011年11月与王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A上市公司支付已在本公司任职8年的王某经济补偿金115 000元(A上市公司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5 000元)。

  2012年1月张某找到某税务师事务所咨询下列内容:

  (1)3月取得的独立董事津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5月从国外取得收入应在国内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3)某民营企业5月支付王某技术开发费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培训中心6月支付王某授课费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5)王某7月转让境内和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王某10月从外资企业及派遣单位取得收入时应扣缴及补(退)的个人所得税。

  (7)公司ll月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请代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回答以上问题。

  【答案】

  (1)计算王某3月取得的独立董事津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5000×(1-20%)×30%-2000=6400(元)

  (2)计算王某5月从国外取得收入应在国内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甲国限额=12000×(1-20%)×20%=1920(元),在甲国已缴纳1800元,应补税120元。

  乙国限额=60000×(1-20%)×20%=9600(元),在乙国应缴纳12000元,不必补税。

  (3)计算某民营企业5月支付王某技术开发费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40000×(1-20%)-10000)]×30%-2000=4600(元)

  (4)计算培训中心6月支付王某授课费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1200×4×(1-20%)×20%=768(元)

  (5)计算王某7月转让境内和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净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0×20%=36000(元)

  (6)①计算王某10月从外资企业(雇用单位)取得收入时应由外资企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18000-3500)×25%-1005=2620(元)

  ②计算王某10月从派遣单位取得工资收入时应由派遣单位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4500×10%-105=345(元)

  ③王某可以选择一地汇总纳税:(18000+4500-3500)×25%-1005=3745(元)

  应补缴税款:3745-2620-345=780(元)

  (7)计算公司11月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免税补偿金=25000×3=75000(元)

  115000-75000=40000(元)

  [(40000/8-3500)×3%-0]×8=45×8=360(元)

  (六)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1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0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0000万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假定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0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向税务师事务所咨询以下问题:

  1.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混合核算时还是分开核算对企业有利?

  2.如何进行合理的筹划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

  【答案】

  1.①混合核算时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以下简称增值率)=(15000-11000)÷11000×100%=36.36%,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5000-11000)×30%=1200(万元)。

  ②分开核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则适用30%的税率,应纳税额=(10000-8000)×30%=600(万元);

  豪华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6.67%,则适用40%的税率,应纳税额=(5000-3000)×40%-3000×5%=650(万元)。

  合计应纳税=600+650=1250(万元)

  ③分开核算比混合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1250-1200)。

  2.分开核算时由于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为25%,超过了20%,不能享受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为此,分开核算时,控制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临界点20%)显得十分重要。分开核算时应适当降低房价或者增加开发成本或费用,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这样做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也降低了房价或提高了房屋质量。

  综合题(本题30分,每题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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