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税网上申报系统

2017-04-10 00:00:00吴健敏 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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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地税网上申报系统

  一、“两证整合”主要内容

  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和《自治区工商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施方案》(内工商发〔2016〕30号)的相关要求,自2016年11月18日起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统一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以下简称“两证整合”)。

  “两证整合”是指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申请人只需填写“一张表”,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的“两证整合”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一)自2016年11月18日起(下同),新开业的个体经营者只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不需要再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

  (二)个体工商户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三、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换照)登记。个体工商户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失效,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缴还原税务登记证件。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尽快到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一)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要先填写《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表》,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受理税务机关清税完毕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二)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办理。

  五、更多“两证整合”信息请关注税务部门微信公众号和工商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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