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9 00:00:00琳钗 项目管理
第一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是指由项目负责人专人负责整个项目管理的全部协调工作,从接受项目建设任务开始到前期工作、施工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移交、工程结算、工程保修、到最后资料归档,保持整个管理过程的连续性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
第二条 项目负责人由股长或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经领导班子讨论确定后由局长任命。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受任命后组织项目管理组,组成人员在项目建设管理股、招标合同股工作人员中按专业需要选配。
第四条 前期工作阶段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充分了解项目的任务、目标和项目使用或管理单位的具体要求;
二、组织编制项目总工作计划;
三、组织编制前期工作进度计划和前期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四、参加设计方案讨论;
五、参加有关的招标文件或合同草案讨论;
六、跟踪建设用地征用、划拨、盘整和拆迁清表等各项工作进展并协调各方关系。
第五条 施工阶段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BT承建商、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的实施方案,根据项目实际提出调整、修改意见;
二、审查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督促检查监理工作;
三、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并跟踪落实计划中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偏差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四、代表代建局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协调各方关系,为项目正常施工提供各种外部条件;
五、代表代建局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监督参建各方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实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造价控制目标;
六、工程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引起合同数量、金额、工期变化需要签证时,核查签证申请是否与实际相符;
七、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八、核对工程款支付条件,提供必要的依据文件;
九、对合同履行进行风险分析、预测,发现潜在风险时应及时提出控制措施;发现对方丧失商业信誉、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时必须及时向招标合同股通报和向相关领导汇报,收集相关证据,提请中止或解除合同;
十、做好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及时全面收集项目建设信息,定时和不定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时提交统计报表。
第六条 验收和保修阶段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竣工验收条件,主持竣工验收(包括预验收)工作;
二、组织项目移交,包括实物、资产和档案资料;
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协助工程竣工结算;
五、跟踪保修工作;
六、收集、整理档案资料,向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七、编写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和涉及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任职期限与项目建设期同期,项目完成后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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