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房地产拍卖基本知识培训

2017-03-20 00:00:00苏萌 综合培训

  房地产拍卖是指拍卖公司受银行、司法机关等单位或社会个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告房地产出售信息,通过竞拍人竞拍的方式使房地产所有权发生转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2017年最新房地产拍卖基本知识培训,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概念

  房地产拍卖是指拍卖公司受银行、司法机关等单位或社会个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告房地产出售信息,通过竞拍人竞拍的方式使房地产所有权发生转移。

  >>>>简介

  英文翻译:real estate auction

  房地产拍卖中的房地产来源主要有:

  (1)因仲裁、司法行为需要变卖的财产

  (2)因信贷纠纷需要

  (3)因社会个人委托

  通过买卖方式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明票据是购房发票,通过拍卖方式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明票据是拍卖成交确认书。

  >>>>流程

  产权人或有权机关委托——勘测评估——与拍卖公司签署委托合同——公告拍卖信息——拍卖登记——交纳保证金,取得竞拍人资格——参加拍卖——成交——支付房款——办理产权证——交房

  >>>>原则

  房地产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因此拍卖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体现在,一是拍卖程序要合法。拍卖人和委托人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拍卖事宜。二是拍卖物的要合法。拍卖人在接受拍卖委托时必须要求委托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拍卖标的和物的产权证明。

  (2)报价最高者应买的原则。房地产拍卖的买受人必须是报价最高者。

  (3)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拍卖人不得以竞买人身份或委托他们代为竞买,也不得在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和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特征

  与其他房地产经纪活动相比,房地产拍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房地产拍卖实行“价高者得”的原则

  2.房地产拍卖法律性、政策性强

  3.房地产拍卖的过程繁琐

  >>>>具体条件

  一、房地产拍卖标的应具备的条件

  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房地产通常情况下不得拍卖:

  (1)未依法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的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地产产权证书);

  (2)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3)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4)权利人对房地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的;

  (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政府相关转让条件的;

  (6)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7)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买卖、转让的其他情形。

  2.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其土地使用权需要拍卖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转让条件:

  (1)以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应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3)对于成片开发地块,需转让地块应已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4)规划管理部门已经确定需转让地块的规划使用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

  (5)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6)划拨方式取得的除符合(2)、(3)、(4)条外,还需报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补办出让手续。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拍卖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应当由拍卖行将拍卖标的所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4.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要拍卖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买卖或转让条件。具体包括:

  (1)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拍卖前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拍卖。

  5.下列划拨用地不可以拍卖: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6.抵押房地产拍卖前应先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如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因拍卖造成抵押权人经济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房地产拍卖竞买人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房地产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房地产竟买人也可以是境外的自然人或法人,但需遵循有关规定办理。

  (3)对于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居住房屋的竞买人只能是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人;非居住房屋竞买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超过此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

  >>>>程序

  一、接受拍卖委托

  如果房地产的卖方有意将房地产拍卖业务交于拍卖行,拍卖行也有意承接该拍卖业务,在卖方向受理拍卖业务的拍卖行做出明确委托之后,双方签定委托协议书。

  房地产拍卖的委托一般需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1.房地产拍卖标的的产权证;

  2.产权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4.对拍卖房地产有处分权的证明文件;

  5.产权证上标明是共有的,需出具共有证书及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6.拍卖房地产的详细资料,包括权属、位置、数量、面积、性质、使用年限和当前使用情况、地图等;

  7.其他有关证明资料或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8.至于私产,如果拍卖委托人是受托人,要出示房地产的权利人出具的经过公证的委托文件

  二、拍卖房地产标的确认和调查

  拍卖行应对委托人提供的产权证明、有关文件批文、证明材料进行进一步核实、取证,并进行现场勘察。文件和资料核实内容主要包括:

  1. 拍卖标的与所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是否一致,产权档案所标明产权人与产权证上产权人以及卖房人是否一致;

  2. 产权来源是否清楚,如新建、翻建,是否有规划、用地、施工管理等单位的批准文件,是否领有新证;

  3.房地产面积是否与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报告一致;

  4.产权证中”他项权利”一栏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或租赁权登记等其他权利登记;

  5.是否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文件;

  6.是否有他人声明对该房地产享有权利的文件;

  7.是否有产权证丢失的记录;现持产权证是原证,还是新证;是否登报声明;

  8.是否有关于产权纠纷的记录,处理情况如何;

  9.是否在拆迁范围,在被冻结和禁止买卖的范围内;

  10.土地来源和变更情况,包括用地性质、划拨、出让、转让、土地使用年限和剩余使用年限、用途变更及其他。

  三、接受委托、签定委托拍卖合同

  具备接受拍卖委托条件后,应按照<拍卖法>的要求,结合所拍卖房地产标的的特点签定委托拍卖合同,对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规定。一般房地产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拍卖行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2.委托房地产的名称、坐落、土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及使用年限等;

  3.拍卖房地产的交付方式、价款的支付方式;

  4.拍卖费用条款、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5.拍卖方式和期限;

  6.拍卖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签约日期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9. 拍卖底价;

  10. 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四、房地产估价及底价确定

  1:房地产估价

  具体工作如下:

  (1)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对估价师的资格进行确认;

  (2)提出估价目的;

  (3)与评估机构签定委托评估协议,提供评估所需的资料;

  (4)与评估师一道现场看房,获取评估所需的现场资料;

  (5)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

  2:拍卖底价和起拍价确定

  拍卖底价确定的主要依据是:

  (1)卖标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报告应该由具有资质和经验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

  (2)双方对影响房地产价格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加以分析。这些因素的分析对确定房地产拍卖标的的底价、起拍价和加价幅度也是有益的;

  (3)拍卖行的经验

  (4)在与委托人共同对估价报告和各种因素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并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拍卖底价和起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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