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常见法律原则集锦

2017-03-10 00:00:00嘉辉 土地代理人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即将制定物权法,我国的土地权利制度建设已临关键阶段。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土地登记代理人常见的法律原则,一起来看看吧: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虽然有商品经济就有合同自由的观念,但合同自由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却是迟至近代民法才得以确立。当然,合同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合同自由的历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从而促进实践合同正义的记录。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强调社会公平,注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合同的自由有诸多限制。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所存在的强制缔约,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具体含义:

  1、 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或者不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 ..........

阅读全文

[土地代理人]相关推荐

[土地代理人]相关栏目推荐
查看更多
上一篇:2017土地代理人考试单选题练习 下一篇:2017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仿真试题及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