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15-11-11 00:00:00limin 土地代理人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具体负责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设《土地登记相关法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四条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符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第六条 符合《暂行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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