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6 00:00:00嘉辉 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事故负伤率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希望能为你提供帮助: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
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l.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卜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
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末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人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卜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梯
第三十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儿
第三十三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屯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此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迸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凡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发生元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l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l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徊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于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l.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满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技术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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