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1 00:00:00苏萌 汽车估损师
拥有国家管理部门核发的租赁许可证的单位所有并用于向他人租赁以收取租赁费用为目的的车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最新汽车保险费率规章知识方式,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 车辆使用性质
(一)私人生活用车
个人或家庭所有并用于非经营的客车。私人生活用车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车辆所有权为个人或家庭所有,以任何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购买的车辆均不在本范围内;
(2)车辆用途为无盈利的、非经营的、方便日常生活的代步工具;
(3)车型仅限于客车。
(二)行政用车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所有并用于日常行政事务的车辆。行政用车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车辆所有权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
(2)车辆仅作为方便日常行政工作的一种代步工具;
(3)车辆本身载客、载货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生产用车
企业、个人或家庭所有并用于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保证自身经营活动正常运作的车辆。生产用车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车辆所有权为各类企业、个人及家庭。
(2)车辆的使用限于以下3方面:
①运送工商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或产成品;
②运送自身农业生产所需工具、材料及产品;
③完成主业所从事的业务活动,但不包括营运车辆及租赁车辆的用途。
(3)车辆使用不直接收取运费。
(四)营运车辆
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的用于从事客运、货运或客货两运的车辆。营运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保险车辆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书;
(2)车辆用于国家允许的客运、货运或客货两运业务;
(3)业务活动的目的为收取运费。
(五)租赁车辆
拥有国家管理部门核发的租赁许可证的单位所有并用于向他人租赁以收取租赁费用为目的的车辆。租赁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投保人须有管理部门核发的租赁业务经营许可证;
(2)车辆用于向他人租赁;
(3)业务活动的目的为收取租赁费。
当车辆兼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时,按较高一档的费率标准计费;当车辆无法明确使用目的时,按最高一档的费率标准计费。
二、车辆类型
(一)客车
客车的座位(包括驾驶人座位)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汽车行驶证载明的座位为准,不足或无法提供标准座位的客车按同型号客车的标准座位计算。跑车按本档车型计费。
(二)货车
所有通用载货车辆、厢式货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等,均按其载重量分档计费。客货两用车按客车或货车中相应的高档费率计费。
对于经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将座位拆除改为运载货物的微型面包车按货车类计费。
(三)农用车
农用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农机管理局(站)核发车辆牌照的、主要为方便种植、养殖两业生产的、载重吨位小于2t的农业专用运输车辆。
(四)集装箱车
集装箱车仅指集装箱牵引车,不包括集装箱箱体。
(五)挂车
适用于没有机动性能,需要汽车拖带的载重车、平板车、专用机械设备车、超长悬挂车等。
(六)特种车
特种车分为以下4类:
(1)包括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水泥罐车、冷藏车等,适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水泥搅拌设备的专用罐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箱式车辆。
普通载重车加装罐体按此档计费。
(2)包括起重车、装卸车、工程车,适用于各种有起重、装卸、升降等工程设备或功能的专用车辆。
(3)包括救护车、电视转播车、监测车、消防车、清洁车及医疗车,适用于车内固定装有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救护、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
(4)专指运钞车,适用于各银行、财务公司、押运公司所有的,具有专业防护装置,专用于运送纸币、货币、纸币专用纸及其他与货币相关物品的车辆。
(七)其他车辆
费率表中出现“其他车辆”字样时,其他车辆指除该表内列明车辆类型之外的其余所有车辆。
如全车盗抢险保险费率表中,其他车辆指除客车、货车、农用车之外的其余所有车辆,即包括集装箱车、挂车和特种车共3类车辆;自燃损失险费率表中,其他车辆指除客车、货车之外的其余所有车辆,即包括农用车、集装箱车、挂车和特种车共4类。
三、国产、进口车辆划分标准
(一)进口车辆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车辆为进口车辆:
(1)整车进口的一切汽车;
(2)主要零配件由国外进口,国内组装的车辆;
(3)合资企业生产的16座以上(含16座)的客车;
(4)下列车辆品牌和车型:北京切诺基V6、广州本田、上海别克、上海帕萨特、湖北雷诺、长春奥迪系列、天津丰田;
(5)其他合资企业生产的国产化率低于70%的汽车。
(二)国产车辆
国产车辆是指除进口车辆以外的汽车。
对于难以明确进口、国产的车辆,按高档保费计算。
四、车龄及使用年限
(一)车龄
车龄是指保险车辆已使用的年限,不足1年者不计算。车龄从车辆出厂后向车辆管理部门初次登记之日起计算;经车辆管理部门许可在特定区域内使用不挂牌照的车辆从车辆购买之日起计算。
(二)规定使用年限
规定使用年限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车辆报废标准,车辆能够使用的期限。其中:
(1)规定使用年限为15年的车型有: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
(2)规定使用年限为10年的车型有: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3)规定使用年限为8年的车型有: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
除此之外,其他未提及车辆类型的规定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车辆规定使用年限以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报废标准的最新文件为准。
(三)已使用年限相对值
已使用年限相对值=车龄/规定使用年限
如某出租汽车于2000年1月1日初次登记上牌,2002年6月1日时,其已使用年限相对值为:车龄/规定使用年限=2年/8年=0.25。
全车盗抢险浮动比例表和自燃损失险浮动比例表中已使用年限相对值各档均含下限,不含上限。
五、新车购置价及实际价值
(一)新车购置价
新车购置价指保险合同签订时,合同签订地购置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实际价值
实际价值是指与保险车辆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折旧按每满1年扣除1年计算,不足1年的部分,不计折旧。
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1-已使用年限×车辆年折旧率)
六、保费浮动项目
(一)防盗装置浮动项目
(1)GPS(Global Positional System):即全球定位系统,是指采用人造卫星的定位系统GPS来测量地面上汽车的绝对位置。
(2)GMS(Global Mobile (Communication) System):即全球移动(无线)通讯系统,是指能够进行双向通话的全球车载通讯系统。
(3)电子防盗装置:也称微电脑汽车防盗器,包括插片式、按键式和遥控式等电子防盗器。它主要是靠锁定点火或起动来达到防盗的目的,同时具有声音报警功能。
(4)机械防盗装置:依靠机械结构用于防盗的装置。一般分为转向盘锁、变速器锁。转向盘锁使用时,使转向盘不能做大角度转向及制动汽车;变速器锁安装在离合器柄附近,在停车后,加上变速器锁可使汽车不能换挡。机械式防盗系统主要是靠锁定离合、制动、油门或转向盘、离合器柄来达到防盗的目的,但只能防盗不能报警。
同时装有两种及两种以上防盗装置时,浮动比例不累加。
(二)固定停放场所浮动项目
(1)自用车位:指保险车辆在夜间停放于自有的专门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停车场。
(2)固定车库:是指保险车辆在夜间停放于自有的或具有长期使用权的车库内。
(3)露天社会停车场:是指保险车辆夜间停放于公用的应收费的露天停车场。
(4)无固定停放场所:是指保险车辆除上述3种情况以外夜间停放状态。
(三)安全装置浮动项目
1. ABS系统(AntiBreak System):即汽车刹车防抱死系统。配备该系统后,车辆在全力刹车时仍能由转向盘操控进行转向,而不会因轮胎被锁死而失去控制。
2. 单气囊(Single Airbag):通常为正驾驶人席配备,在车辆受到猛烈撞击时会被释放出以保护驾驶人的头部免受损伤。
3. 双气囊(Dual Airbag):通常为正副驾驶人席配备,在车辆受到猛烈撞击时会被释放出以保护驾驶人与乘客的头部免受损伤。
4. 多气囊(Multi Airbag):除主驾驶及副驾驶座位前安装有气囊外,在主驾驶人的侧面或车上乘客座席也安装有气囊。只要保险车辆上安装的气囊数超过2个(即大于或等于3个)即认为是安装有多气囊。
同时装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安全装置时,浮动比例不累加。
(四)赔偿限额浮动项目
对于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和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根据其赔偿限额所处档次享受相应的浮动比例。
(五)行驶区域浮动项目
(1)出入境:指保险车辆的行驶范围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
(2)境内:指保险车辆行驶区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国境内。
(3)省内:指保险车辆仅在合同约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行驶。
(4)指定区域:指保险车辆不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行驶,仅在工地、机场、工厂等固定范围内使用。
对于行政用车和生产用车,本浮动项目中的“指定区域”浮动和无赔款奖励浮动、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三者中只能享受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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