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01 00:00:00吴健敏 纳税筹划师
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初步构建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每年4月,税务机关会对外公布A级纳税人名单,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或登录税务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查询A级纳税人信息。诚信纳税不仅是荣誉,更是有价值的“无形资产”。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纳税信用等级相关政策全面解读的知识,欢迎阅读。
纳税信用评价方式
《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评价方式是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哪些企业本年底不能评定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获取A级纳税信用享受税收激励政策
企业纳税信用评价与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和规模无关,而与企业的税法遵从度和诚信有关。A级纳税信用的企业可享受到许多税收激励政策,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纳税信用级别标准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当心!您的企业被直接评为D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税务机关会采取哪些措施
(一)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注意这些行为会影响您的纳税信用!
未按规定申报
1、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的,每次扣5分;
2、提供虚假税收优惠申报材料的,直接判为D级;
3、未按规定报送涉税资料的,每次扣3分、5分或11分不等。
少缴税款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的,每次扣5分。
发票损毁、遗失
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每次扣3分;擅自损毁发票的,每次扣11分。
小贴士
以下3种情形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1、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2、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3、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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