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利润及利润分配核算的难点

2017-02-28 00:00:00吴健敏 会计职称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利润,是指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利润及利润分配核算的难点,欢迎阅读。

  一、利润的构成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利润,是指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加上投资收益(或减去投资损失)后的金额。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总额。投资收益,由小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债券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处置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取得的处置价款扣除成本或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三部分构成。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

  【解读】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利润的构成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不涉及“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这与《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同。

  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利润的构成是: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要设置“本年利润”科目,核算小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期(月)末结转利润时,小企业可以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将“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年度终了,应当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为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年末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应无余额。

  二、营业外收入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当在实现时按照其实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解读】

  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的是:

  盘盈收益:是指所有资产的盘盈收益,不要求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汇兑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汇兑损失计入财务费用。

  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实现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此业务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小企业确认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政府补助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 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一)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1.小企业收到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收到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账务处理为: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3.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收到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二)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计量;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量。

  (三)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小企业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四、营业外支出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十条规定: 营业外支出,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解读】

  与《企业会计准则》不同的是:

  (一)没有包括债务重组损失、非货币资产交换损失。

  (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不分自然损耗、管理不善、责任事故、非常损失,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五、所得税费用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

  小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

  【解读】

  “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小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补交的所得税,也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实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

  注意:与《企业会计准则》不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应付税款法,不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单独确认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大大简化了会计核算。

  年度终了,小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纳税额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利润分配的难点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小企业以当年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剩余的税后利润,可用于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小企业(公司制)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小企业以当年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剩余的税后利润,可用于向投资者进行分配。因此,小企业要设置“利润分配”科目,用来核算小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

  利润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公司制)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2.小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贷:应付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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