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有关借款费用资本化比较分析

2017-02-27 00:00:00吴健敏 会计职称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它反映的是企业借入资金所付出的劳动和代价。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有关借款费用资本化比较分析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相同之处。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同。包括固定资产(税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了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和存货(指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

  2、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没有规定需要资本化。

  3、对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可计入当期损益。

  (二)差异之处

  1、借款费用范围,税法没有明确,会计准则明确: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2、税法规定利息出支不能税前扣除的三种情况: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违反资本弱化规定的利息支出;对企业股东未在期限内缴足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利息支出(有计算方法确定)。

  3、企业将闲置的专门借款存入银行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收入,税法计入当期损益,会计作减少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处理。

  4、自建固定资产资本化截止时间的差异。税法以竣工结算为截止时间;会计准则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截止时间。有另外,税法规定: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限12个月内>。

  (三)对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处理

  对借款费用资本化中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处理。

  (四)应注意事项

  企业支付的借款费用应取得合法凭证,否则不得税前扣除。对向非居民企业和自然人支付的利息还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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