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套房契税新政策2017

2017-02-20 00:00:00吴健敏 会计证

  财政部、国税总局、住建部联合发文,规定购买首套房,面积90平及以下的按1%征契税,面积90平以上的1.5%(全国执行);对购买二套房,面积90平及以下的按1%征收契税,面积90平以上的2%(北上广深暂不实施)。个人出售购买不足2年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出售购买2年及以上住房,免征营业税(北上广深暂不实施)。你对最新的契税政策了解吗?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上海首套房契税新政策,欢迎阅读。

  上海首套房契税新政策

  上海市地税局解释,涉及本市的政策变化主要为:以前的政策必须是普通住房才可享受契税优惠。新政取消了“普通住房”这一条件,符合新的规定条件都可享受契税优惠。

  具体如下:

  此前上海规定:契税税率为3%;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90平方米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

  市地税局解释说,以前的政策中,必须是普通住房才有可能享受契税优惠。而今天公布的新政取消了“普通住房”这个条件,也就是说,无论是不是普通住房,只要符合新的规定条件,都可以享受契税优惠。

  上海发布提醒,此次调整的主要是契税优惠政策。而营业税、个税、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等政策仍可能与是否为普通住房密切相关,具体以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小贴士:上海的普通住房标准

  自11月20日起,上海执行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45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31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230万元/套。

  新政策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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