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会计核算违规易发10大税务风险

2017-03-06 00:00:00吴健敏 会计实操

  “营改增”的税务环境,要求只有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才能正确进行纳税申报。自《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发布起,房企一般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方面都发生了重大改变。营增值税采用抵扣核算模式,账务处理难度明显加大。同样,“营改增”不仅改变了房企会计核算体系,同时还带来了开票系统、报税系统、认证抵扣、税款缴纳等操作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账务处理稍有不慎便会产生风险。“营改增”后,房企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主要依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执行。纳税人在进行会计核算相关事项时,应当按照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如果房企“营改增”会计核算违规税务处理,极易引发相关的税务风险,进而带来的经济损失不可低估。基于此,笔者系统梳理房企“营改增”会计核算违规税务处理的十大系列税务风险。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营改增会计核算违规易发10大税务风险,欢迎阅读。

  违规核算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而会计核算不健全,一是账务设置过于简化,尤其是税法明确规定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有关账簿,无法满足申报纳税的必备明细核算需求;二是不能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成本、收入、费用、应缴税金等账簿的有关数据,尤其是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三是会计科目逻辑关系混乱,对应关系出现差错;四是有关会计数据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总账、会计报表和申报表之间缺乏逻辑对应关系;五是缺乏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要求。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制下,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性要求很高。现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税务核算不合规,按照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11%和6%)直接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

  违规核算二:应税行为价格异常,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者发生应税行为而无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违规核算三: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此外,需要重点提示的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违规核算四: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未分别核算不得免税和减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和减税。因此,会计核算不是单纯的财务问题,也是税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增值税全面覆盖以后,企业不再需要对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核算,但应根据具体经营内容正确选择税目和适用税率,避免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税收风险的发生。

  违规核算五:服务与货物混合销售,处理不当无法将税法与业务流程结合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中的混合是服务与货物的混合,并不涉及不动产与货物、不动产与服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自从我国引进增值税以来,混合销售业务的涉税风险一直困扰着纳税人,其原因是当事人无法将税法与业务流程结合起来。纳税人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应关注混合销售内涵的变化。防范混合销售业务处理的涉税风险。

  违规核算六: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均应视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计征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

  违规核算七:老项目计税方法选择风险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根据“营改增”最新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考虑到房地产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适用11%的税率,因此,房地产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老项目”恰当选择简易计税,可以实现有效控制税负的目的。在一般计税下,进项税额以及土地成本可以抵扣。事实上,老项目本身也是千差万别,有的项目已近尾声,有的项目可能还没有实际开工,是否适用简易征收,在具体判定上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开发进度及可抵扣成本占比。开发进度越靠后,可抵扣成本越少,适用简易征收可能更有利。对于建筑企业,符合条件的老项目也可以适用简易征收,为房地产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土地成本大小。本次营改增一大亮点是,在一般计税方式下,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成本可以扣除。简易计税下,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土地成本的大小取决于取得时间、区域、取得类型(毛地、净地)。

  融资成本大小。本次营改增后,企业购进的贷款服务成本——利息——是不能进行扣除的。对于资本运行型的房地产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到这一具体规定。

  预计毛利率。房地产项目毛利率会影响项目的增值情况,一般而言,增值大的项目适用简易征收有利。

  土地增值税。根据最新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违规核算八:延续营业税优惠政策适用错误

  营改增后房地产业新老项目有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延续营业税优惠政策适用错误,将可能承受优惠政策调整的税收风险。营改增的税收制度设计上,原房地产业的部分营业税政策在增值税体系下得以延续,从而确保房地产业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比如,出租老不动产,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计税,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所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无偿转让不动产将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等等。正确的延续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对房企来讲是直接的经济利益,而错误延续税收优惠政策则会成为潜在的税务风险,有的税务风险的存在是非常显著的,影响也是非常直接的。因此,房企应当重新审查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警惕不当延续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税务风险。

  违规核算九:增值税税控系统通用设备抵减增值税额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但是,与之相配套的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属于通用设备,不属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因此,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的可以抵扣的项目。

  违规核算十:计算房地产项目销售额超范围扣除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土地价款以外的其他土地成本项目 土地成本除了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外,其他土地成本构成项目一律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不能扣除土地价款。

  计算应税销售额非当期对应的土地价款 土地价款并非一次性从销售额中扣除,而是要随着销售额的确定,逐步扣除。也就是说,只有房企将所有“可供”销售的面积卖完时,土地价款才会全部扣除。因此,在计算应税销售额时,非当期对应的土地价款不得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支付土地价款没有取得行事业性收据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并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扣除的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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