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21 00:00:00少芬 基金销售员
虽然在2015年7月份基金从业资格从证劵里分划出来, 官方已经取消基金销售基础知识考试,一并纳入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但是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还是有着一定的区别:
第一:销售资格,只能卖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资格,不仅能卖基金,还能做基金。
第二:基金从业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相关规定,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根据有关规定取得协会认可的证券从业资格”。
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基本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上述规定表明,基金销售活动的业务主体是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当然地具有销售基金的职责。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基金管理人与被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上述机构可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业务资格,在取得业务资格后方可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二、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
(三)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六)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
(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人员人数的二分之一;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公司申请基金代销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对证券公司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规定如下:“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最近两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规定如下:“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和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两千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三)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四)最近三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五、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代销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进行了规定,指出:“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至第(七)项、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
(二)主要出资人是依法设立的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的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十人,且不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时,申请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审查,依照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申请进行评审,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一旦获得批准,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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