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5 00:00:00绮珊 监理员
yjbys小编和大家分享部分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法规文件,希望对巩固大家的基础知识能够有所帮助,更多信息与资料请继续关注应届毕业生培训网哦!
1、考评实行:项目自检、企业巡检、政府抽检。
2、《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建筑法》第69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整改,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分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场地。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7条规定:建设、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
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相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收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志。
1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13条规定: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米的工程部少于2人;(3)5万平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2天规定: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9、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部分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得内容包括:A、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B、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C、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D、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E、施工总平面布局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3)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4)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5)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20、《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监理承包合同的项目上任职。第14条规定:监理从业人员在监理项目现场工作时按照相关规定必须佩带由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发的胸牌。监理从业人员胸牌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21、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时,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且必须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2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格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2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理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第25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25、监理员应履行的职责:(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26、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2)分包单位的业绩;(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2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2)征地拆迁工作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4)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条件。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28、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分工;(2)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3)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4)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5)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列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列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29、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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