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为收尾考试

2016-12-29 00:00:00嘉辉 价格鉴证师

  根据《国家人社部公布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小编下面为你整理了关于2017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的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9项,其中准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价格鉴证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

取消

 

2

招标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9号)

取消

 

3

矿产储量评估师

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3号)

取消

 

4

物业管理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取消

 

5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9号)

取消

 

6

棉花质量检验师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

取消

 

7

计量检定员

质检总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5号)

取消

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

8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中国地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2号)

取消

 

9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水利部

水平评价类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7〕83号)

取消

作为一个专业纳入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统筹实施

  国务院已取消价格鉴证师职业资格,2017年度价格鉴证师资格考试为一次性收尾考试,截至2016年合格科目成绩仍在有效期内的考生可报名参加考试。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颁发原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如果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者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的意愿,可继续鉴定考试或退费。如已完成鉴定考试,要做好证书核发工作,不能因宣布取消就不发证书。按“双证书”招收的职业院校,因在招生时已作出承诺,可按原规定,使学生毕业时取得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对取消前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今后还可以继续发挥能力水平证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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