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1 00:00:00杨佩 价格鉴证师
导语:对于价格认定复核裁定工作,你是否有着清楚的认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价格认定复核裁定工作的正确认识,在这与大家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具体信息请持续关注应届毕业生培训网!
要做好价格认定复核裁定工作要正确认识:复核裁定是涉案价格认定工作延伸,主要职能是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我们服务的对象是价格认定系统、公安和司法机关。
复核裁定启动程序:行政、司法机关对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提出异议的,可向原价格认定单位提出补充认定或者重新认定,也可以直接向其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案件当事人对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要求复核裁定,由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
复核裁定的具体工作内容是受司法机关委托对下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进行裁定。出现复核裁定本身就意味着出现了价格纠纷,解决价格纠纷就是复核裁定工作的核心任务。
这一认识是通过多年复核裁定实践工作中得出的。我们有些同志看问题的高度不够,没有真正理解价格认定工作的意义,认为价格认定复核裁定工作是为当事人服务、为全社会服务。正是由于这种片面的认识导致更深层次的矛盾。下面我们从两方面进行阐述:
(一)复核裁定不是为当事人服务的社会机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与社会中介评估机构有本质区别,价格认定机构不是为当事人、为社会服务的评估机构。通过对各地复核裁定工作的调研,我们认识到价格认定工作服务政府、服务司法的重要性。我们在工作中遇到社会影响较大案件时,要有政治意识,要有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观。例如:河北某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量硫酸洒落到农田里,土地和水源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当地农民情绪激动,提出巨额赔偿要求,事情有向群体性事件发展的危险。面对这种突发事件,当地政府要求价格认定机构尽快做出补偿金额的价格认定,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最终这一事件在价格认定人员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在处理这个事件中,价格认定工作不是为当事人服务,为某个社会个体服务,价格认定机构体现的是政府行政职能,是为政府服务,为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服务。再例如:青海省是多民族地区,民族团结问题是实际工作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在开展工作中就直接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价格认定工作被提到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政治高度。价格认定从业人员不仅要学习业务理论知识,提高执业道德,同时要注重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对政策的理解和应用。
在具体案件中,启动涉案价格认定复核裁定程序的委托方是司法机关,虽然当事人提出异议是复核裁定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因素。
由于复核裁定案件中涉案的双方当事人在处理价格纠纷中的利益点不同,所以诉求也是相互矛盾的。通常是一方认为价格认定结论过高,另一方则认为价格认定结论过低。我们曾经接待过一些上访的当事人,问他们上访的原因,他们都会说希望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可什么才是“客观、公正”的标准呢?有一位上访人员道出了实情,就是:“我认为合适了,就是客观、公正,我觉得不合适就是不客观、不公正”。由此可见,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问题,不是衡量价格认定结论是否“客观、公正”的标准。
涉案双当事人既不是我们的服务对象也不是衡量价格认定结论是否客观、合理的标准。在这里我们并不是要说当事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可以不予理睬,而是讲涉案双方当事人不是我们的服务主体。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要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由司法机关确认后才能成为我们价格认定复核裁定的依据。正是因为有些基层的价格认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过多考虑了当事人的利益,才会导致问题复杂化、矛盾尖锐化,最终形成复核裁定案件。
(二)保护价格认定系统,为司法机关服务
价格认定复核裁定工作首先要保护价格认定系统,其次是服务司法机关。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就是本末倒置,会对价格认定工作产生严重的危害。
这里要说明的是:保护价格认定系统,并不是“本位主义”。价格认定系统服务政府,为政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提供建议;服务司法机关,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结论本身已经具有一定的法律属性。价格认定系统每年都会出现价格认定人员因“渎职”或“玩忽职守”被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有些是收受了当事人的利益,有些则是由于不懂得保护自己造成的。是工作都可能出现失误,并不是出现失误就一定要负刑事责任。复核裁定程序的设置就是为了在下级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结论后发生争议时有一个沟通渠道,通过复核裁定程序解决原价格认定结论中的存在的问题。
复核裁定程序一是为了体现上级价格认定机构对下级价格认定机构的业务指导,提高价格认定工作质量,二是当原价格认定结论出现失误时,在价格认定结论作为司法证据前价格认定系统进行内部更正,核心目的是为了合理规避风险,保护价格认定系统。
在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复核裁定工作首先要保护价格认定系统,其次才是为司法机关服务。我们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公安、法院在遇到问题时会把矛盾转移到价格认定系统来处理。面对这类情况,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哪些是委托机关的职责,哪些是价格认定系统的职责。在工作中只有各负其责才能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为司法机关提供服务。当公安、法院办案人员提出的要求不合理或不合法时,我们要及时指出问题,不能一味接受。对于涉及法律事实的问题我们一定要经委托机关以书面形式明确后才能受理。例如,我们经常会遇到复核裁定标的、范围与原价格认定不一致,迫于委托机关办理案件的需要,复核裁定机构明知有问题仍然启动了复核裁定程序,结果造成复核裁定结论与价格认定结论不一致。这种情形下,我们虽然满足了司法机关要求,但是会对原价格认定机构产生了不好的影响,甚至会把原价格认定人员推向涉嫌“渎职”或“玩忽职守”的危险境地。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服务系统和服务司法之间的关系。
17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