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全文

2017-03-01 00:00:00少芬 高中会考

  临近2017高中会考,yjbys小编在此为大家分享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全文如下,仅供参考!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有关要求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标准检测普通高中学生学业修习程度的终结性考试,是具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均须参加的考试。

  第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是国际通行的教育评价制度,是普通高中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结果是反映普通高中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是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是从事各种社会工作和出国留学的重要文化水平证明。

  第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普通高考考生电子档案的必备内容,是高等学校自主招生、保送、高职高专录取的重要参考,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按照学业水平考试等第成绩择优录取。

  第六条 河北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河北省普通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中考中心”)负责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区)、学校四级管理,负责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制卷、施考、评卷、考籍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及学校要做好对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研究,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分析与运用,省中考中心编制并公布学业水平考试结果分析报告,充分利用考试信息资源,切实发挥其在学业评价、质量监测、教学反馈和指导等方面的功能。

  第八条 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依法治考,严肃考风考纪,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学业水平考试顺利实施。

  第二章 科目设置、考试范围、考试形式和评价标准

  第九条 科目设置

  学业水平考试设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等10个科目。

  考查科目为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研究性学习等科目。其中,通用技术逐步列为考试科目。

  第十条 考试范围

  学业水平考试命题以国家制定的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考试科目的考试范围为各学科必修模块的内容。其中,物理、化学两科目考试内容还包括学生在选修Ⅰ中所修2学分对应的任一模块的内容;思想政治科目考试内容还包括民族团结教育全国统编教材的教学内容,且分值不低于思想政治科目总分的15%。

  第十一条 考试形式和评价标准

  考试科目均采取闭卷的考试方式,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发布考生成绩,其中信息技术实行无纸化考试,英语含听力测试。考查科目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发布考生成绩。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实行等第制分科目报告的办法。考试科目分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第,C及其以上等第为合格等第,D等第为不合格等第。考查科目分Y(合格)、N(不合格)两个等第。考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可以重复报考同一科目,该科目成绩按取得的最高等第记录。

  第三章 考籍建立与报名

  第十二条 考籍建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取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1.具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含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和外国学生);

  2.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3.其他达到初中毕业水平的社会人员。

  (二)普通高中在校生可以在高中一年级第二学期申请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学生首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时间为高中二年级第一学期。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时同时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三)学业水平考试考籍档案初建时的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考籍号、考生类别、入学年份、年级、班级、注册学校、考生照片、指纹等信息。考生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使用居民身份证采集验证;考生类别、入学年份、年级、班级、注册学校等信息由考生本人在网上填报;考生照片、指纹由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采集。

  (四)普通高中在校生在现就读学校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学校负责告知学生报名时间、注意事项及考试相关规定。

  (五)非普通高中在校生及社会人员,到所在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报考。

  (六)省中考中心统一编排考生的考籍号并逐级下发到各报名点(或高中学校)。报名点采集考生照片,同时将考籍号和密码下发给考生,并按规定的时间指导考生完成网上信息填报、确认和核对工作。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汇总上报考生的照片信息。

  初建考籍档案时,注册考籍学校负责打印考生信息核对表,考生签字后,由注册学校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考籍号的编排与管理

  (一)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取十二位数,自左起第一、二位数为考生建立考籍年份的后两位,如2013年建立考籍取“13”;第三、四、五、六位数为设区市、县(市、区)代码(使用国家标准代码);第七、八位数为学校代码,由省中考中心统一编排。社会考生统一使用“00”编码;第九、十、十一、十二位数为考生报名顺序号。考生报名顺序号每所学校(社会考生以考区为单位)每次连续编号,中间不留空号。

  如:2013年建立考籍的学生,考籍号可以编排为130101010001。

 
   

(二)考生考籍号一经取得不再变更。

(三)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是考生参加考试的重要凭证。准考证号与考籍号相同。

  第十四条 报名条件

  (一)普通高中在校生在完成某学科所有必修学分对应的模块教学内容并取得相应学分后,可申请参加该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学校在学生完成某学科所有必修学分对应的模块教学内容后,可组织学生参加该学科的学业水平考试。

  (二)考生可依据当年报考文件规定选择报考科目,在规定范围内可自由选择报考的科目,也可以多次报名参加同一科目的考试。

  (三)凡被取消学业水平考试资格再次参加考试的考生,须考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普通高中在校生由所在学校根据本人表现写出处理意见,非普通高中在校生由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写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至省中考中心批准后,方可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第十五条 报名

  (一)各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本次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时间、地点及考试相关规定。以县(市、区)为单位成立考区,报名前一周各考区应确定报名站,具体组织报名工作。

  (二)报名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掌握学业水平考试政策和报名工作有关规定,熟悉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采用远程网方式进行。分为网上填报与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填报时间上半年为3月1日9时至20日17时,下半年为9月1日9时至20日17时。所有拟参加当次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确认时间为每次报名截止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9时至第5个工作日的17时。考生到考籍所在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名点进行报名信息确认,未经确认的报名信息无效。

  普通高中在校生由考籍所在学校集体组织报名,其他考生到考籍所在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报名。凡考生考籍发生变更的,须按第八章相关规定办理考籍变更手续,经批准后可以在现就读学校报名。

  (四)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结束后,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在省规定时间内将当次考试的报名情况统计表、报名信息等上报省中考中心。

  (五)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务费,报名考务费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六)残障考生的报名

  身体有残障的考生,包括听力残障(500Hz、1000Hz、20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肢体残障(有相应级别的伤残证书),可申请降低合格标准。报名时考生应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校出具证明连同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逐级提交至省中考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省中考中心审核批准后,在考生所在学校公示一周,考试时,允许考生佩戴助听器或使用康复器材。

  第十六条 考场编排

  (一)考试科目(笔试)考场由省中考中心统一编排。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根据所辖各考区实际设置考点,按每考场30人的原则进行安排,在省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科目(笔试)考点设置。省编场数据下发后,各设区市统计试卷袋数并填写《试卷袋数统计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中考中心,同时以学校为单位(其他考生以考区为单位)打印下发“考试通知单”、考场设置表、“考场座次表”。

  (二)信息技术考试的考场由各考点编排,考生座位号在入场时随机确定。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完成信息技术考试考点设置,省中考中心考前下发考点数据包。

  (三)考查科目考场编排办法由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确定。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完成在线考试部分考点设置。

  第四章 试卷印制、分发、运输和保管

  第十七条 学业水平考试试卷(含试卷、答题卡、听力磁带或光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下同)在考试启用前均属国家机密材料,启用后的评分标准属国家秘密,任何人不得泄密。

  第十八条 试卷的印制、分发、运输、保管执行《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试卷印制由省中考中心负责。试卷印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试卷必须在经国家保密局审定批准的定点印刷厂印制,双方应当签定安全保密、印刷质量等方面的协议。

  (二)省中考中心对定点印刷厂在承担试卷印制工作期间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必须向定点印刷厂派驻入闱监印人员。

  1.入闱监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2)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体健康。

  2.入闱监印人员的职责:

  (1)监督、检查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执行情况,责成定点印刷厂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环节,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省中考中心;

  (2)检查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印刷质量;

  (3)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印刷厂的保密规定及相关措施,接受省中考中心及定点印刷厂的安全保密教育。

  (三)承担试卷印制工作的定点印刷厂应当对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在厂区的安全保卫与保密工作负责,除必须符合国家保密局规定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保密基本标准”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厂区(指厂内封闭区,下同)与外界应当有高墙隔断,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生产工人不准进入其他车间,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存有试卷的场所。严禁厂内向外运送任何物品。加强对车间门窗、下水道、排水管等特殊部位的监控;

  2.凡接触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定点印刷厂工作人员应当强制入闱。入闱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具备条件与省中考中心监印人员相同。入闱后应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会客、不通信、不打电话、不串车间、不议论与试卷有关的问题,不许出厂,因公、伤、病必须出厂的,须经工厂入闱负责人及省中考中心监印人员同意,并有两名以上安全保卫人员同行。非入闱人员不得进厂。因公需要进厂的,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至指定地点会谈,会谈时需有三人以上(包括工厂入闱负责人或者省中考中心监印人员)同时在场;

  3.厂区内的生产区、试卷库、废卷库、生活区等能够隔离。生产、生活设施维护良好,备件、备料充足;消防器材齐全,有能力自行维修主要设备;

  4.具有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厂区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对车间门、单独设置的试卷库、废卷库和厂区内部实行昼夜警卫值班,确保试卷的安全保密。值班巡逻人员应当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5.严禁个人将无线电话机、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带有摄像、录音功能的器材带入厂区。入闱人员使用厂内专控电话必须经入闱负责人同意,并指定两人在场,对电话内容进行记录(录音)。厂区内须安装可覆盖整个厂区的无线信号屏蔽设备,并保证入闱期间连续开机工作;

  6.建立保密室,专人专柜保管试卷清样、校样、印版、纸型、底片等物品,专人负责试卷库、废卷库等涉及试卷及相关材料的场所安全,并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

  7.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严格核对生产用纸与成品、废页的数量。废页、残页必须经清点、登记后在省中考中心入闱监印人员监督下当日销毁,销毁成品等与试卷有关的材料必须经省中考中心入闱监印人员批准;

  8.严禁在车间、仓库区使用明火、吸烟;

  9.外出设备、车辆和人员必须接受检查;

  10.重视安全保密教育,严格管理。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保密教育活动,严格检查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试卷袋封面须标明密级标识,并注明所包装材料的启封时间,试卷包装必须用专用密封签密封。对有试题内容的答题卡的印刷同试卷要求,外语听力测试用的录音带录制完成后要密封并加盖密封章。

  (五)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的制成品等出厂应当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各环节的经手人必须在交接记录单上记录交接材料名称、数量、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并签署姓名,做到“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

  (六)保密印刷厂要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装袋科目和数量要准确,密封要牢固,封章要清楚。试卷印出后分科装袋,试卷每袋30份(A卷、B卷各15份),答题卡每袋30份(A卡、B卡各15份)。答题卡袋内装答题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场报告单》(以下简称《考场报告单》,附考试用表1)两份、“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答题卡袋密封签”一份。备用袋与实用袋内装一致。

  第二十条 试卷运送环节的安全保密

  (一)定点印刷厂负责试卷从定点印刷厂到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试卷从设区市到省评卷点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试卷从设区市到县(市、区)之间的运送工作,并对运送工作中的安全保密负责。

  (二)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运送工作。运送工作应有公安武警人员参加。单车三人以上押运,两辆车以上押运时按每车不少于两人配备。

  (三)运送试卷必须做到:

  1.运送前应当进行车辆检修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在运送途中的免检手续;

  2.以密封车运送,人卷分离的需配备押运车辆;

  3.任何情况下,运送途中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4.严禁搭乘与试卷运送无关人员,或者搭载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5.随时向同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报告试卷运送途中情况;

  6.押运人员应随时同印刷厂、省中考中心和(或)试卷交接有关单位保持通讯畅通。

  (四)试卷押运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

  2.遵守国家和教育考试机构的安全保密制度;

  3.身体健康。

  (五)试卷交接过程中,双方应清点核对试卷数量,检查试卷袋密封、包装情况,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负责。

  第二十一条 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密

  (一)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均应建立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试卷及考试实施期间的答卷。设区市、县(市、区)试卷保密室设在教育局机关或学业水平考试部门机关院内,其中县(市、区)试卷保密室视情况也可设在中学或考点,尽量避开人员出入复杂的场所。

  (二)试卷保密室必须设在楼房的第二层以上,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房间必须是钢混(或者砖混)结构的套间,配备铁门、铁窗、铁柜,套间的外屋供值班巡逻人员使用,内屋用于存放试卷,内外屋之间隔断必须具备防盗功能,应当保证外屋可观察到内屋情况。内外屋之间必须安装防盗门,防盗门应是公安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

  (三)试卷保密室应当配备红外线报警器和视频监控设备,试卷存放期间,除存取试卷外,报警器必须保持开机状态,有条件的可与110联网。视频监控设备必须保证对试卷保密室内屋的通道、铁柜、窗户等部位实施全程监控,并存储全部监控资料。有条件的可实行全市联网,实时对县(市、区)试卷保密室进行视频监控。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的监控资料由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至少保存到考试结束后6个月。

  (四)试卷保密室必须配备铁皮柜,数量以能够满足分科存放全部试卷为准。如因试卷数量过大,不能存放进铁皮柜的,也必须存放在保密室的内屋。

  (五)试卷保密室至少设置两道锁,分别为:内屋门锁和铁柜门锁,钥匙分别掌管。条件允许,还应使用密码铁柜。掌管铁柜密码的人员不得同时掌管铁柜钥匙。

  (六)试卷保密室必须配备干粉灭火器,须安装固定电话、空调。试卷保密室的设置应当考虑到值班巡逻人员就餐、用水、卫生等方面的便利。

  (七)保密室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并经上一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和同级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每次使用前,当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须自查并报同级公安、保密部门检查批准,同时报省中考中心备案。使用期间接受上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公安及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开考前保管试卷不得超过三天,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开考前保管试卷不得超过两天。

  (九)考点领取试卷时间为每科开考前两小时,由三人以上共同领取。交接时必须严格履行试卷交接手续。考点试卷保密人员任何时候不得少于两人,负责考试期间试卷保管工作。

  (十)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保密室工作,监督本工作规定的执行。试卷保密室人员配备如下:

  1.负责人两名,其中一名必须是当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人;

  2.值班巡逻人员四名以上(不含试卷保密室负责人);

  3.如有密码铁柜,则需安排专人掌管密码(不含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密码应由两人分别掌管。

  (十一)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值班巡逻人员及铁柜钥匙(密码)掌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2.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和公安武警人员;

  3.身体健康。

  (十二)试卷存放期间,保密室须派专人昼夜值班。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试卷保密室应有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试卷保密室负责人职责:

  1.全面负责试卷存放期间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2.一人掌管试卷保密室内屋门锁钥匙,另一人掌管铁柜门锁钥匙;

  3.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试卷接收和发放应当面清点试卷袋数量,核实科目,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接收和发放记录。

  (十三)值班巡逻人员职责:

  1.昼夜值守,实时监控试卷保密室内屋的情况;

  2.负责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填写值班记录表;

  3.负责试卷保密室外围的安全保卫,每半小时应当派出两人对试卷保密室周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详细的值班巡逻记录;

  4.随时向试卷保密室负责人报告保密室情况。

  (十四)对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试卷保密室负责人须立即报告当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人后,逐级上报至省中考中心。经批准后,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对接触外漏试题内容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十五)保密室负责人、值班巡逻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熟悉试卷的收发要求和手续。每次进行接收、分拣、分发等工作时,必须逐袋清点,数量符合要求后办理相关手续。应当特别注意对备用袋的检查工作。

  (十六)自试卷运抵各考区起,当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必须安排人员昼夜值班巡逻,并有详细的值班记录。试卷保密室负责人、值班巡逻人员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值班期间严禁在试卷保密室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私自使用电话;

  2.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

  3.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

  4.不得将试卷保密室的钥匙转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不得泄露密码;

  5.拒绝他人索用试卷保密室门、铁柜钥匙,拒绝代领试卷;

  6.在试卷保管期间,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按规定逐级上报试卷的安全保密情况。

  (十七)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保密部门应当成立联合检查组,加强对试卷保密室的安全检查。

  (十八)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省中考中心、公安和安全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对不执行本工作规定,造成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卷、考试成绩的安全保密

  (一)评卷情况、考试成绩等相关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由省中考中心和评卷点负责。严禁泄露未正式公布的考生信息、考试信息和评卷信息。

  (二)不准擅自查询考生分数,不准以任何借口改动考生分数。

  (三)做好计算机机房、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安全和维护工作,防止黑客恶意的攻击或者自然灾害的损害,保证数据安全。

  (四)未经省中考中心授权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内部网络,不得操作、使用内部网络内的任何计算机。

  (五)考试数据实行备份制度。成绩数据库由数据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共同负责。数据管理员每天定时对数据进行备份。

  (六)计算机密码由省中考中心专人负责掌管,重要计算机的密码必须有三人以上共同掌管。

  (七)考生答卷保管期限为成绩公布后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 新闻宣传环节的安全保密

  (一)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向新闻媒体提供考试信息,其他任何个人或者部门都无权发布。

  (二)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在宣传工作中,不得泄露涉及具体试卷印刷场地、发送时间、运输路线、保存地点和评卷场所等内容。

  (三)考试期间,不得向任何媒体提供或者在任何媒体上发表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结束后,不得向任何媒体提供或者在任何媒体上发表考试试题的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

  第二十四条 报告制度

  (一)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将下列情况报上一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

  1.试卷接收情况;

  2.试卷考前保管情况;

  3.试卷运送情况;

  4.考试值班安排;

  5.考试实施情况;

  6.答卷的运送及保管情况。

  (二)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按上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的要求上报安全保密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分为三个考试单元,分别为:考试科目笔试单元、考试科目信息技术单元和考查科目单元。

  考试科目笔试单元包括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等九个科目。

  考试科目信息技术单元包括信息技术科目。

  考查科目单元包括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研究性学习等八个科目。

  第二十六条 考试科目笔试单元考试办法及考试时间

  (一)考试科目笔试单元均采取闭卷的考试方式。选择题必须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必须用0.5毫米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答题,答案全部答在答题卡的相应答题区域内,非选择题实行网上阅卷。英语含听力测试,听力测试分值为20分,测试时间为20分钟。

  (二)考试科目笔试单元每年考两次,每次开考全部科目。时间为每年5月下旬和12月上旬。具体时间安排见下表:

  日期

时间

521

         12月6

522

         12月7

523

         12月8

上午

8:009:30

历 史

10:2011:50

地 理

8:009:30

思想政治

10:2011:50

生 物

8:009:30

物 理

10:2011:50

化 学

下午

2:304:30

语 文

2:304:30

数 学

2:304:00

外 语

  第二十七条 考试科目笔试单元考点设置要求

  (一)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根据本地实际,选择交通便利、周边环境安静、便于封闭、具备视频监控的学校为考点。若有特殊情况,须上报省中考中心批准。

  (二)考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便利,环境安静,便于封闭,水电正常、通讯网络畅通,全部考场、试卷流转区、考务办公室等涉考场所都在视频监控范围内;

  2.考点设有考务、保密、后勤、保卫、巡考等机构,各机构都要有统一制作的标牌,且字迹清晰。考点设公安席和问询处,分别由公安人员和工作人员负责;

  3.考点大门口要悬挂写有考点名称的大字横幅,在醒目处张贴示意图(考务办公室、考场、特殊问题处理室、举报箱、饮水处、存车处、厕所、医务室、应急疏散通道及场地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须知》、《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考试科目时间表和司铃时间表等,各服务处所要张贴明显标志并在考点内张贴规范性、鼓励性标语;

  4.考试区域外4~6米处设有禁区线,禁区标志明显,并设专人守卫;

  5.考点公布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处应设专人值班。考点大门外和考点内醒目处须分别设立举报箱,举报箱的钥匙要交由上级驻点巡视员保管,每半天开箱检查一次,考试结束后考点将钥匙收回,如遇重要问题由驻点巡视员立即逐级上报;

  6.考点应配备使用语音播放系统的设备,并配有足够数量的放音器材,考前做好对所有相关设备的检查和调试工作,保证播放质量;

  7.考试期间,各考点应配备固定电话,并有专人值班;

  8.英语学科开考前5分钟、其他学科开考15分钟后,考点大门关闭,禁止考生进入考场。

  第二十八条 考试科目笔试单元考场设置要求

  (一)每个考点根据考生人数的多少和考务要求,设若干考场,考场必须集中,依次排列。每考场为30人,不足30人的设为尾考场,每个考点只设一个尾考场。

  (二)考场门口要张贴或悬挂考场标志。考场要求明亮透光,门窗完好,便于封闭,桌凳平整便于考生使用,考场内前后黑板要擦干净。墙上凡知识性的挂图一律摘掉或遮盖,地面上、桌斗里不许有任何废纸及其他物品,每场一清理。

  (三)黑板上板书内容示意图

  1.考场前黑板板书内容:

场次

XX

 

 

严禁携带和使用通讯工具

(本考场为视频监控考场,请考生诚信应考)

 

 

(更正通知:)

主、监考员姓名

XXX XXX

考试科目   

XX

试卷页数、题数

XX

省举报电话

 0311-XXXXXXXX

市举报电话

031X-XXXXXXX    

县举报电话

031X-XXXXXXX

  2.考场后黑板板书内容:

  “遵规守纪,文明应考”。

  (四)实验室及课桌不能反向放置的教室均不得设为考场。

  (五)考场讲台边设置物品放置处,供考生放置物品及其他考试用具。除考试所需桌凳外,其余物品一律清理出场,保证考生正常通行。

  (六)考场内按考试规定安排座位,课桌要反向放置,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列,相邻课桌边距80厘米以上。根据教室面积,课桌可排成四列或五列。考生座位必须按座位号顺序从门口一侧前方第一桌开始向后排序,直至最后一桌,再从后向前排第二列,一条龙排序直至排满。课桌右上角贴考生座位号,座位号为奇数的标A,为偶数的标B,如01A、02B、03A……。

  座位号顺序、试卷、答题卡类型示意图:

 

 

 

 

15A    16B

 

01A    14B    17A    30B

 

02B    13A    18B    29A

 

03A    12B    19A    28B

 

04B    11A    20B    27A

 

05A    10B    21A    26B

 

06B    09A    22B    25A

 

07A    08B    23A    24B

 

 

 

 

       

 

 

 

 

 

01A    12B    13A    24B    25A

 

02B    11A    14B    23A    26B

 

03A    10B    15A    22B    27A

 

04B    09A    16B    21A    28B

 

05A    08B    17A    20B    29A

 

06B    07A    18B    19A    30B

 

 

 

 

       

30人考场   五列排放

  第二十九条 考试科目笔试单元机构设置要求

  (一)各考区均应成立考区委员会,由当地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并请公安、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二)各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以上,由考区主任聘任,考点正、副主考要认真履行本细则第五十六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主考、副主考职责》的有关规定,下设考点办公室。考点办公室设有考务、试卷保密、后勤保卫、巡考等小组,工作人员由考点主考聘任,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第五十七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工作人员职责》的有关规定。

  (三)每个考点设巡考员2人以上。每个考场配备主监考员1人、监考员1~2人。监考人员由考点主考聘任,并建立监考人员、巡考员档案。监考人员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第五十八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监考人员职责》的有关规定,巡考员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第五十九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巡考员职责》的有关规定。凡违反工作规程,按本细则第五十五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考前,各学校要切实做好考生考前教育工作,组织全体考生认真学习本细则第五十三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须知》、第五十四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和考试注意事项等。要求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文明应考。

  (五)各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要建立一支政策性强、遵规守纪、认真负责、熟悉掌握考试程序、比较稳定的组考人员队伍。在考前采取多种形式严格培训,明确任务和职责。所有工作人员应做到:不参加培训不准上岗,不明确职责不准上岗,不掌握规则和程序不准上岗。

  (六)考试期间,省和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分别派巡视员到考区、考点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指导做好考试工作。巡视员要认真履行本细则第六十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巡视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

  (七)考试工作人员聘任要求:

  1.各考区要选派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组织纪律性强的人员参加考试工作;

  2.同一考场的监考人员应来自不同学校,本校教师不得担任主监考员;

  3.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工作人员要执行回避制度。

  (八)考试期间,各级巡视员及考点各工作岗位所有工作人员均应佩戴统一标志上岗。

  第三十条 考试科目笔试单元考试程序

  (一)每科开考前30分钟,考点主考、监考人员和司铃员、语音播放人员等考务工作人员到考务办公室报到,主监考员应佩戴手表。考点主考宣布本科考试科目和注意事项,校准钟表时间。在领取试卷之前抽签,确定每组监考人员所监考场,每组不得重复监同一考场。每场监考人员确定后,任何人不得与监考人员单独接触,不得私自调换。

  (二)开考前25分钟,主监考员和监考员领取试卷、答题卡、“考场座次表”、草稿纸等,检查试卷袋、答题卡袋有无破损,核对试卷袋、答题卡袋上标明的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考场座次表”是否与所监考场一致,核对无误后办理领卷手续,同行直入考场。

  (三)开考前20分钟,考点统一发出信号。

  考点语音播放(入场提示):

  请监考员组织考生入场,逐一核对“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核对考生本人与“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不全的,不能入场考试。入场时要求考生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通讯工具、电子设备、文具盒、眼镜盒等放在指定地点。

  主监考员看护好试卷、答题卡等,并在讲台处监督考生在“考场座次表”相应栏目内签字,指导考生对号入座。

  (四)开考前15分钟,考生入场完毕。

  考点语音播放(启封答题卡袋):

  主监考员请考生验示答题卡袋是否为本科考试科目,密封是否完好,确认无疑后当众启封答题卡袋,启封时要确保答题卡袋内外封舌不被损坏。启封后,认真清点份数,确认答题卡A卡15份、B卡15份。如发现有答题卡张数不准、破损等问题,影响本考场考生作答的,请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如需启用备用袋,应严格执行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不得私自与其他考场调换。如缺少《考场报告单》、答题卡密封签时,应立即上报考点主考,不得启用备用袋。缺少《考场报告单》的,使用《考场报告单》复印件,主监考员将情况如实记入《考场报告单》(一式两份),考试结束后考点主考、上级巡视员分别签字。缺少答题卡密封签的,用与答题卡袋密封签同样大小的白纸密封,驻点巡视员、考点主考、主监考员同时在骑缝处签字后加盖考点公章。主监考员将情况如实记入《考场报告单》后考点主考签字。分发答题卡时,按座位号顺序和所标类型,先发A卡、后发B卡,不许考生传递。

  考点语音播放(分发答题卡):

  请考生将“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放到课桌的左上角,以便查验。桌子上只允许放置考试必需的文具,如有通讯工具、电子设备、书报、自备纸张、计算尺、计算器、文具盒、眼镜盒等带入考场,请举手说明并放在指定位置,否则按违规处理。

  现在请监考人员按座位号顺序和所标类型分发答题卡,主监考员发A卡,监考员发B卡,不允许让考生传递;请考生注意:必须保持答题卡正反面的整洁、平整,不得皱折、撕破、穿孔和污损,否则可能会影响你的考试成绩。

  分发答题卡结束。

  考点语音播放(填涂答题卡):

  请考生注意:答题卡分A、B两种类型,座位号是奇数并有A标号的都为A卡,座位号是偶数并标有B标号的都为B卡,否则请举手更换。

  现在请考生认真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并在相应位置按规定用0.5毫米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严禁在答题卡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涂写和作任何标记。不要填涂缺考标记。

  答题时选择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部分用0.5毫米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在规定的区域内答题,非选择题的修改部分同正文一样不能超出该题的答题区域,超出部分答案无效,在草稿纸、试卷上答题无效。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签字笔描清楚。答题过程中不得使用不同规格和其他颜色字迹的笔。

  考点语音播放(分发草稿纸):

  现在请监考员分发草稿纸,请考生在草稿纸上正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

  主监考员持“考场座次表”逐个认真核对考生答题卡上所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及答题卡类型是否与“准考证”、“考试通知单”一致,逐个认真核对考生本人与“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凡有未填写或填写有误的要监督其填写、更正。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考生如不慎将答题卡损坏需更换时,监考员应立即报告巡考员,由巡考员请示考点主考换取备用卡,不得与本场、其他考场或尾场借、换。原卡上需填写“作废”字样,并将情况记入《考场报告单》,作废卡须交回考务办公室放入备用袋内。

  (五)开考前10分钟,主监考员请考生验示试卷袋是否为本科考试科目,密封是否完好无损。

  考点语音播放(启封试卷袋):

  考生注意:请再次检查是否携带有资料、计算器、手机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有,请举手说明,并放在指定位置,否则按违规处理。下面启封试卷,请主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并认真核对试卷科目,清点试卷份数(试卷每袋30份,A卷、B卷各15份),若发现有差错,应立即请示考点主考。

  如发现试卷错印、错发或科目错误泄密,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扩散,按规定启用备用试卷;如有试卷漏页、漏印、重印、破损和污损等印刷质量问题,本场内无法更换时,应启用备用试卷,不得自行与尾场或其他考场借、换。

  考点语音播放(板书内容):

  试卷检查无误后,主监考员板书本场考试科目和试卷的页数、题数、监考人员姓名,如有“更正通知”,请一并书写。

  (六)开考前5分钟,考点统一发出信号。

  考点语音播放(分发试卷):

  (英语学科考试此时禁止考生入场。)现在请监考人员按座位号顺序分发试卷,不许考生传递。主监考员发A卷,监考员发B卷;请注意试卷必须是A卷对A卡,B卷对B卡。同时要特别注意如果试卷是两张以上,其他试卷类型应与第一张一致。分发试卷至考试结束考生不得退场。

  分发试卷结束。

  考点语音播放(考生检查试卷):

  请考生注意:本场考试科目为 ,试卷页数、题数请见黑板。请认真检查:

  试卷的类型是否与答题卡一致。座位号是奇数的为A卡A卷,偶数的为B卡B卷。科目、页数、题数是否相符,是否有破损、漏页、漏印、错印等问题,如发现试卷有问题,请举手报告。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

  下面请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考场号、考点和所在学校名称等相关信息。

  请特别注意:答题卡选择题部分要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部分用0.5毫米书写黑色字迹签字笔在规定区域内作答。

  (七)开考时间到,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

  考点语音播放(开始答题):

  现在开始答题,请监考人员在考场内按规定监视。

  主监考员在前台监视,监考员持“考场座次表”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答题卡上所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是否与“准考证”、“考试通知单”一致,考生本人与“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应坚持“一固定、一流动”的监考原则,按照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监考人员职责》做好监考工作。

  英语学科考试时,先进行听力测试。听力测试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得提前或滞后。听力测试期间,要关闭考场门窗和与听力播放、监控无关的一切电器设备,直到英语听力测试结束,监考人员要注意听力设备播放情况。为保证听力测试正常进行,确保整个考场安静,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和考生所提问题作任何解释。监考人员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八)英语学科开考前5分钟、其他学科开考15分钟后,禁止考生入场。分发试卷至考试结束考生不得退场。

  (九)开考15分钟后,主监考员在缺考考生座位处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在缺考考生答题卡姓名处填写“缺考”字样,在其他相应位置填写准考证号和座位号,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和缺考标记。将缺考考生的准考证号填写在《考场报告单》(一式两份)、答题卡袋上。在空白答题卡考生姓名处填写“空白”字样。监考员要认真复核以上内容。

  (十)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无法答复的,应立即上报。

  (十一)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在《考场报告单》上详细记录考生违规的事实经过和所使用的材料、物品等,本场主、监考员同时签字。本场考试结束时,将违规考生留下,将记录情况告知考生,让考生在《考场报告单》(一式两份)上指定位置签字。考生拒不签字的,监考人员应在《考场报告单》(一式两份)上注明情况。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需要暂扣的违规材料及物品连同《考场报告单》(一式两份)交考务办公室,并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暂扣物品收据》(附考试用表2)。考点主考核实后在《考场报告单》(一式两份)上签署意见。重大违规情况要迅速逐级上报。

  (十二)监考人员须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有权制止在规定时间内除考点正、副主考及巡视员、巡考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未经省中考中心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像、摄像。

  (十三)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和考生均不得擅离考场。若遇有考生生病等特殊情况,由一名巡考员和考点主考联系,派场外考务人员陪同就医,所误时间一律不补。

  (十四)主监考员要认真、详细填写答题卡袋、《考场报告单》(一式两份)上所规定的内容。

  (十五)考试结束前15分钟。

  考点语音播放(提示时间):

  现在距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请考生检查答案是否填涂在答题卡上。

  监考人员逐个检查考生是否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

  (十六)考试结束时间到,考点统一发出信号。

  考点语音播放(考试结束):

  考试结束时间到,请立即停笔,否则按违规处理。现在开始收卷,请考生自上而下按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待收,其中答题卡反扣在最上面,两臂下垂将手置于桌下。退场时不得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按违规处理。待监考人员收齐答题卡、试卷和草稿纸并审查无误后,考生带好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等物品依次退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退场后在考点内等候。

  监考员按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含缺考试卷、缺考答题卡和空白试卷、空白答题卡)、同侧同面的顺序依次收取答题卡、试卷和草稿纸。如是尾场,则空白卡、空白卷放在最后。此时主监考员维持考场秩序,要特别注意场内情况,对继续答题者要立即制止;对试图带走试卷、答题卡者,发现后当即追回。

  (十七)答题卡、试卷收齐后,主监考员、监考员交换复核,审查卡卷份数、是否按同侧同面有序排放。无误后令考生起立,带好“居民身份证”、“准考证 ”、“考试通知单”等物品依次退场,在考点内等候。离场前,要逐桌检查考场有无遗落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并清理考场。监考员须擦去前黑板本考场的监考人员姓名、考试科目、试卷页数、试卷题数板书内容,关窗锁门,封闭考场。监考人员同行到考务办公室,待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清点各考场答题卡、试卷均无误后,由考点主考通知门卫开门放行。

  (十八)答题卡封装办法

  1.答题卡不装订,勿折叠。验收人员检查答题卡是否完整、份数是否正确、有无倒放、反放、混装等情况。无误后,连同一份《考场报告单》一起装入原答题卡袋内,用外舌头包住卡,将内舌头抽出,直接揭去内舌上双面胶条上的保护层,将答题卡袋封住,再用答题卡袋密封签密封。切勿将《考场报告单》、答题卡和答题卡袋粘在一起;

  2.试卷不装订、不密封,试卷验收人员检查无误后装入原试卷袋内,在试卷袋上填写考点、考场等相关信息;

  3.草稿纸收集打捆,注明考点、考场和科目;

  4.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收回交保密室保管。

  (十九)考点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考场座次表”、一份《考场报告单》、《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情况统计表》(附考试用表3)收齐整理并清点无误后,连同备用试卷(卡)一并交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将所有考点的试卷、草稿纸封存备查,将答题卡和备用试卷(卡)、“考场座次表”、另一份《考场报告单》、考生违规情况统计表收齐清点后,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交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

  (二十)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将各县(市、区)考生答题卡、备用试卷(卡)汇总,在规定时间内送到省中考中心指定试卷交接地点。交接答题卡时,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将本次考试考生违规情况统计表和光盘报省中考中心,省中考中心负责集中统一评卷。答题卡的运送、保管、交接按相应规定办理。任何个人与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启密封的答题卡袋。

  第三十一条 备用试卷(卡)的使用

  (一)备用试卷(卡)的启用条件

  如因试卷、答题卡有漏页、漏印、错印、重印、破损、污损、字迹模糊、错装、考生误损等原因影响考生作答的,可启用备用试卷(卡)。

  (二)备用试卷(卡)的启封程序

  1.主监考员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报告巡考员,巡考员报告主考。主考和驻点巡视员共同确认,符合启用条件的,由考点主考逐级上报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同意后,启用备用试卷(卡);

  2.启用备用试卷时,试卷保密人员须查看备用试卷袋密封是否完好,审核考试科目、试卷类型无误后,由试卷保密人员如实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备用试卷启用登记表》(附考试用表4),驻点巡视员、考点主考当场签字;考场所需的备用试卷由2人以上同行直送考场,主监考员验示考试科目、试卷类型和密封完好后,启封备用试卷并将有问题试卷装入已启用的备用试卷袋内密封,主监考员签字后,由原送卷人送回保密室。

  3.启用备用答题卡时,须查看备用答题卡袋密封是否完好,审核考试科目无误后,由试卷保密人员当场启封,如实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备用答题卡启用登记表》(附考试用表5),驻点巡视员、考点主考当场签字;考场所需的备用答题卡由2人以上同行直送考场,并将有问题答题卡取回同行直送试卷保密室,装入已启封的备用答题卡袋内;送卷人在《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备用答题卡启用登记表》上签字。本科目考试结束后,由试卷保密人员将启封的备用答题卡袋密封。

  第三十二条 考试科目信息技术单元考试办法及考试时间

  (一)信息技术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试卷由主卷和附加卷两部分组成,每场考试时间45分钟。

  (二)信息技术科目每年考两次,时间为每年4月和11月,每个设区市每次考试不超过10天。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根据省中考中心规定的时间范围确定具体日期,提前20天报省中考中心批准,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三条 考试科目信息技术单元组织工作要求

  (一)省、设区市两级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本辖区的考试工作。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制定考试实施方案,开考前报省,上报后不得随意变更。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组考机构和人员、考试起止日期,巡视督导办法,考点设置、考场设置、考生人数、预计场次、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二)考区成立考区委员会,主任由县教育局分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学业水平考试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考区内设置若干考点,考点主考、副主考、巡视员、监考员和网络管理员均由考区统一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由考点主考聘任。考试过程中,实行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考试工作组织严密、公平公正。

  (三)主监考员、巡视员和网络管理员须参加省或设区市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其他工作人员由考区负责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每个考场设主监考员一名,每15台考试用机设监考员1名,每考场监考员不少于两名。本校教师不监考本校考生。每台考试服务器配备网络管理员1名,每个考场须配备技术人员。主监考员和网络管理员在完成考试数据下载、安装、密封和启用服务器、刻录考试数据光盘、上传考试数据等工作时必须同时在场。

  (五)考区委员会需协调电力、通讯、交通等部门,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条 考试科目信息技术单元考场设置要求

  (一)能够使用2兆以上速率的光纤专线连接因特网。

  (二)具备使用交换机连接的100兆或更快速的局域网。

  (三)作为考场使用的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电稳定可靠,电源容量能满足要求;

  2.每个机位占地至少1平方米,考试用机间隔70厘米以上(第一台显示器正面右侧边框距第二台显示器正面左侧边框);

  3.监考人员能够在不影响考生答题条件下自由走动、观察每名考生和每台显示器的正面。

  (四)考试服务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央处理器(CPU)不低于至强2.0G,如考试用机数量超过30台,不低于双路至强1.8G;

  2.内存不小于2G,如考试用机数量超过30台,不小于4G;

  3.硬盘自由空间不小于10G,如考生人数超过1000人,不小于20G;

  4.配备光盘刻录机,能够正常刻录CD-R光盘;

  5.能够安装并稳定运行Windows Server 2008;

  6.配备不间断电源(UPS),能延时20分钟以上;

  7.每个考点至少配备一台备用服务器;

  8.每台服务器配备一台打印机。

  (五)考试用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够稳定运行Windows XP sp3及考试必需的各种应用软件;

  2.显示器正面显著位置粘贴机器号码;

  3.按总数的15%且不少于4台的原则设置备用机。

  (六)每考场配备1名技术人员,如考试用机数量超过50台,每50台配备1名。

  (七)考试服务器和考试用机组成局域网,同因特网物理隔断。单独配置一台计算机连接因特网。

  第三十五条 考试科目信息技术单元考点设置要求

  (一)符合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考试科目信息技术单元考场设置要求的学校,可以申请设立考点。申请学校须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信息技术考点申报表》(附考试用表6),经县(市、区)、设区市、省三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设置。

  (二)信息技术考点学校应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1至7项做好相关工作。组织考生认真学习考试注意事项,做好考生考前教育,确保考生诚信应考,考试有序进行。

  (三)信息技术考点应制定详细的考试实施方案。每次考试前,设区市和考区学业水平考试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检查考点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责令整改,不能完成整改的,本次不安排考试。

  第三十六条 考试科目信息技术单元考试程序

  (一)开考前7天,考点安装考试系统软件,使用演示数据调试服务器及考试用机至待考状态。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影响考试按时开始的,应立即逐级上报至省中考中心。

  (二)开考前1天,设区市和考区派出的驻点巡视员到达考点。FTP站点的用户名和密码由驻点巡视员带至考点。驻点巡视员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再次对考点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责令其立即改正。问题严重的,可责令其暂停考试,并逐级上报至省中考中心。

  主监考员和网络管理员在驻点巡视员的监督下从省中考中心FTP站点下载本考点的题库和考生数据文件,并导入到考试系统中。导入前应确认考点代码,导入后须检查考生名单是否正确,检查无误后应关闭服务器,用封条封闭服务器电源接口,同时封闭服务器所在房间或在安装服务器的房间安排两人以上昼夜值班。

  (三)首场考试开始前60分钟,监考人员到达考场,共同拆封、启动服务器和考试用机,并在考试用机上打开考试系统网站首页。

  (四)开考前30分钟,考生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依次检录入场。主监考员在服务器上录入考生的准考证号,核对计算机内的考生照片同“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生本人相符后,由计算机随机指定该考生的机器号,监考员引导考生就坐。

  (五)开考前10分钟,考生停止入场。监考员打印本场考生名册,带至每个机位,考生逐个签字。

  主监考员宣布:“请将‘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桌上显著位置,阅读考生须知,若同意所有条款,点击‘同意’,录入自己的准考证号,登录考试系统。”考生登录后,屏幕上提示该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照片等信息。主监考员宣布:“请核对屏幕上的姓名、准考证号、照片等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确定’,保持安静,等待开考信号。”

  (六)主监考员确认所有考生登录正常后在服务器端发卷,发卷过程中禁止考生操作计算机。发卷完毕,主监考员宣布:“请点击‘刷新’按钮,检查以准考证号命名的文件夹是否完整。”所有考生核对文件夹无误后,主监考员在服务器端单击“开考”按钮,系统开始计时。主监考员宣布:“开始答题”,考生单击“开始答题”按钮,进入试卷网页。

  (七)考生遇到计算机死机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答题的,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监考人员视其情况处理。属于机器故障问题,主监考员指示技术人员尽快排除故障,排除故障后考生继续答题;故障无法排除的应使用备用机,考生已经做答的试题有效。更换备用机时,监考人员须监督考生输入自己的准考证号,直到开始答题为止。需要补时的,由主监考员报请考点主考同意后做补时处理。主监考员如实填写《考场报告单》。

  (八)出现服务器故障,技术人员应尽快予以排除。主监考员应提示全体考生保持镇静并申明考试时间会自动顺延;重新启动服务器后按照系统提示由主监考员确定继续考试或重新发卷,并要求所有考生刷新试卷网页或重新登录。主监考员如实填写《考场报告单》。

  (九)服务器出现故障不能排除的,主监考员应立即请示考点主考,并逐级上报省中考中心,经同意后启用备用服务器。启用备用服务器时需考点主考、驻点巡视员、主监考员、网络管理员同时在场。备用服务器启用后,重新编场考试。

  (十)考试计时以服务器端时间为准,采用倒计时。如果考试用机计时不准确可以要求考生刷新试卷网页。考试结束前五分钟,主监考员宣布:“离考试结束还有五分钟,请大家掌握好时间,注意存盘,准备交卷。”

  (十一)考试时间终了,主监考员宣布:“考试时间到,请大家保存答题内容,退出应用程序,点击‘交卷’按钮,关闭答题窗口。”监考员应监督考生存盘、交卷、关闭答题窗口。考生交卷完毕后按顺序退场,监考人员逐台检查考试用机的状态,确保考生正常交卷后,逐台重新启动考试考试用机。全部考试用机重启完毕,主监考员在服务器端单击“收卷”按钮开始收卷。

  (十二)收卷完毕,主监考员和网络管理员为当前场次生成上报数据。数据生成后,由主监考员和网络管理员备份、上报。每场考试结束,使用光盘刻录机将考试数据写在光盘上,不得使用其他备份手段,同时上传至省中考中心服务器。刻好的光盘由主监考员保存,待全部场次结束后,报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十三)数据备份并上传后,可以开始下一场考试。

  (十四)全部场次的考试结束后,考点应备份保存考试原始数据文件,保存期限为成绩公布后1个月。

  第三十七条 考查科目单元有关规定

  (一)组织与实施

  1.省、设区市两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成立考试工作领导机构,统筹领导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制定考试实施方案,提前10天将实施方案报省中考中心,上报后不得随意变更。实施方案包括报名组织机构、基本情况、督导检查办法、组考人员的选聘和培训、考风考纪教育、考点的设置、考查时间及巡视安排等;

  2.各县(市、区)考查科目施考工作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成立考查科目施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市、区)教育局分管考试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考区的施考工作,确定具备施考条件的学校作为考查科目考点;

  3.考点主考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考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各考点应做好考点仪器、药品、器材、场地和设备等准备工作,向考生公布开考科目并做好相关科目的施考工作;

  4.施考期间,各考区要向考点派驻点巡视员,省、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应对各考点的施考情况进行巡视、监察和指导,对各考点评定的成绩进行抽查、复核,对违反规定及要求的考点,省中考中心可宣布本次考查成绩无效。

  (二)组考人员的选聘和培训

  应选聘责任心强、组织纪律性强、工作认真、熟悉本学科业务且无直系亲属参加考查的人员担任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应由一线教师或教研人员担任。严格执行本校教师不监考本校考生的规定。

  上岗前,各考区要统一组织好对组考人员的培训。主要包括考务培训和纪律教育。组织组考人员认真学习施考程序和要求,使其熟悉各项工作要求;要进行严格的纪律教育,使其公正执考,确保考查的信誉。

  施考期间,严格执行监考教师不参加培训不准上岗,不明确职责不准上岗,不掌握规则和程序不准上岗的规定。各类人员一律佩带标志,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各考区要建立组考人员档案,逐步形成相对稳定的组考人员队伍。

  (三)命题与考查时间

  考查科目试题由省根据各学科国家课程标准及《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说明—考查科目》为依据命制试题。

  考查科目每年组织两次,原则上时间为每年4~5月和10~11月,具体时间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实际经省批准后确定。

  第三十八条 考查科目单元的实施要求

  (一)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考查

  1.试题的下发形式与施考时间

  每次施考前,省中考中心从题库中随机抽取4套试题,施考前7天逐级下发至各考点。各考点要按照考生报考科目提前分组,打印分组名单,按分组顺序施考,每场施考时间为20分钟。物理、化学、生物实验科目考查可同时进行。

  2.考点的设置

  作为物理、化学、生物实验科目考查考点,实验室必须达到教育部门规定的实验室标准,按考查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在实验台右上角粘贴实验题目,实验台(桌)、仪器、药品等设备齐全,并将所需仪器、药品等提前摆放好,有水、电供应设施和排风设备,卫生整洁,无安全隐患,且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组考人员的配备

  每考场设主监考员1名、监考员若干名,每名监考人员最多负责6名考生;设考务人员1名,做好考生的组织工作;设实验员1名,负责做好仪器、药品供应等工作。每个考点设保卫及引导人员1~2人,负责考点、考场周围的安全保卫及考生引导工作,保障良好的应考环境。主、监考人员要在辖区范围内统一选聘,实验员、考务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从考点学校选聘。

  4.实施程序

  (1)开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到考点办公室报到,由考点主考宣布考查科目名称和注意事项,领取有关表格,校对钟表时间;

  (2)开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和实验员共同检查考场准备情况。考务人员组织考生持“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在考场外排队等候。监考人员认真检查“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是否与考生本人一致,核对无误后考生逐个抽签确定考试题目,依次入场。考生“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放在实验台左上角;

  (3)考生入场完毕,主监考员宣布有关注意事项。监考员分发《成绩评定表》和《实验报告单》,并指导考生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填好后,《成绩评定表》交监考人员记录评分结果,《实验报告单》由考生现场填写,考查结束后由监考人员收回备查;

  (4)开考后,监考人员根据考生操作过程和《实验报告单》,对照评分标准逐步评分,并记入《成绩评定表》;

  (5)考查结束语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操作,按原样整理好实验装置,待监考人员验收合格后,依次退场。实验科目考查考生不得提前退场。本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实验员立即按程序组织下一场考试。

  5.成绩评定、汇总和上报

  成绩评定设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第。考查科目评分采用10分制,每个考查题目满分为10分,6分以上(含6分)为合格,6分以下为不合格。各考点考查科目全部结束后,组考人员汇总所有考生成绩,有关人员共同签字负责。

  考查工作全部结束后,各考点负责将所有考生原始成绩录入微机,并将成绩光盘逐级上报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设区市将成绩库及时报省中考中心。考生《成绩评定表》、《实验报告单》等相关资料由考区封存,保存期为6个月。

  (二)体育与健康考查

  1.试题的下发形式

  每次施考前,省中考中心从题库中随机抽取5套试题,考查前7天逐级下发至各考点。各考点对考生提前分组,打印分组名单,按分组顺序施考。

  2.组考人员的配备

  各考区从当地实际出发,根据考试规模和项目特点,合理配备监考、考务、保卫、医务等组考人员。

  3.体育与健康考查要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说明—考查科目》的要求,提前准备好场地、器材,并进行必要的检查,使其符合组考标准,无安全隐患,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4.实施程序

  (1)开考前30分种,组考人员到达测试地点。检查场地、设施、器材等是否符合要求;

  (2)开考前15分钟,考务人员组织考生持“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入场,监考人员认真核对“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与考生本人一致,如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3)考查开始,考生按测试项目顺序参加测试,监考人员依据评分标准,当场进行成绩评定;

  (4)考生测完一项后,以小组为单位参加其他项目组的测试;

  (5)所有考查项目结束,由考点组织专人对考生成绩进行复核、汇总,有关人员签字负责。考查成绩评定表收集后交由考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保存6个月。

  5.成绩评定、汇总和上报

  成绩评定设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第。体育与健康考查科目分五项,每项为100分,总分500分,300分以上(含300分)为合格,30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查工作全部结束后,各考点负责将所有考生原始成绩录入微机,并逐级上报省中考中心。考生《成绩评定表》等相关资料由考区封存,保存期为6个月。

  (三)美术考查

  美术考查由卷面考查和作品考查两部分组成,均为50分,共计100分。美术考查每年考两次,其中卷面考查部分实行无纸化考试,试卷由选择题组成。试题以题库形式保存在计算机中,每场考试时间为20分钟。

  卷面考查实施办法参照信息技术的施考要求进行。考试时间为每年4月和11月,具体时间由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根据省中考中心规定的时间范围确定,每次考试不超过10天。具体时间确定后提前20天报省中考中心,批准后不得变更。

  作品考查在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领导下,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任课教师根据考生自主选取的个人作品结合平时表现确定考生成绩并填写《美术作品考查成绩评定表》。考查结束,学校将考生作品考查成绩汇总后,上报至考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美术作品考查成绩评定表》及相关材料保存期为6个月。各设区市将对当次作品进行抽查,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考查部分所有考生的原始成绩上报省中考中心。省中考中心合并考生卷面成绩和作品考查成绩,作为考生当次美术科目的考查成绩,并按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的原则,将考生的原始成绩转换成等第成绩逐级下发。

  (四)音乐考查

  音乐考查由卷面考查和音乐实践考查两部分组成,均为50分,共计100分。音乐考查每年考两次,其中卷面考查部分实行无纸化考试,试卷由选择题组成。每场考试时间为20分钟。

  卷面考查实施办法参照信息技术的施考要求进行。考试时间为每年4月和11月,具体时间由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根据省中考中心确定的时间范围确定,每次考试不超过10天。具体时间确定后提前20天报省中考中心批准,批准后不得变更。

  音乐实践考查在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领导下,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学业水平管理部门在省规定的时间内自主确定考查时间并监督实施。各学校要在考前选聘好工作人员,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音乐实践考查以考生才艺表演形式为主,任课教师采取现场打分并结合平时表现确定学生成绩。施考工作结束,学校将考生音乐实践考查成绩汇总后报考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音乐实践考查成绩评定表》及相关材料保存期为6个月。各设区市在规定时间内将考生原始成绩汇总后上报省中考中心。省中考中心合并考生卷面成绩和音乐实践考查成绩,作为考生当次音乐科目的考查成绩,并按60分以上 (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的原则,将考生的原始成绩转换成等第成绩逐级下发。

  (五)通用技术考查

  通用技术考查实行无纸化考试,试卷由选择题组成。每场考试时间为20分钟,卷面分值100分。

  通用技术考查每年考两次,实施办法参照信息技术的施考要求进行。考试时间为每年4月和11月,具体时间由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根据省中考中心确定的时间范围确定,每次考试不超过10天。具体时间确定后提前20天报省中考中心批准,批准后不得变更。

  (六)研究性学习考查

  省中考中心每年4月1日和10月1日前,分别命制当次研究性学习的试题,由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逐级通知至考点学校。考生按照规定的试题和答题要求作答,并于当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将本人独立或合作(合作者最多不能超过6人,并有明确分工)完成的研究成果,由考生所在学校按时收集,集中评阅。成绩采取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Y),60以下为不合格(N)。成绩汇总及上报参照物理、化学、生物实验科目方式进行。

  第六章 评 卷

  第三十九条 考试科目评卷工作

  (一)省中考中心成立学业水平考试评卷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卷工作。

  (二)评卷工作采取全省统一集中评阅的方式,使用计算机网上阅卷。

  第四十条 考试科目笔试单元评卷工作要求

  (一)选择题评卷注意事项

  1.选择题采用机器评卷;

  2.成立机器评卷领导小组,组织机器评卷工作;

  3.培训评卷人员,做好计算机、扫描仪等设备的调试,评卷过程中,应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转;

  4.编制评卷软件。评卷软件必须经过试运行。在正式评卷中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5.答案输入计算机须由2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保证准确无误,禁止人为改动;

  6.制定严格的评卷工作规定:

  (1)评卷人员的工作用笔为红色字迹签字笔或圆珠笔,不准携带其他色笔、橡皮、软盘等进入评卷场所;

  (2)评卷组备有专用铅笔和橡皮,并由专人保管;

  (3)任何人不得修改答题卡的内容。对有问题的答题卡进行技术处理时,须2人以上同时在场。如需复制无法阅读的答题卡,原答题卡须保留备查;

  (4)建立责任制。各小组要有工作记录,小组之间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并由专人负责数据文件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拷贝数据文件。必须进行技术性修改时,要填写登记表,写明修改前后的数据,并要有机器评卷组负责人在内的2人以上同时在场。

  7.评卷过程中,每个工作单元要做好数据备份,加强计算机磁盘使用的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破坏。评卷结束后,考生成绩按要求存入磁盘,保存好数据,制作备份盘;

  8.加强机器评卷的质量检查。

  (二)非选择题评卷注意事项

  1.各评卷点成立学科评卷领导小组,恪守本细则第六十一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科评卷领导小组职责》的有关规定,负责该学科试卷的评卷组织、管理工作。省中考中心向各评卷点派驻质检员,监督检查评卷工作;

  2.各学科评卷领导小组组长由评卷点主要负责人担任,每学科各评卷小组组长由具有本学科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评卷人员以教师为主,恪守本细则第六十二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评卷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

  (2)业务水平高,连任所评学科教学两年以上;

  (3)遵守纪律,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

  (5)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

  (6)无评卷违规和责任及技术事故记录。

  3.省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不得提高或降低,不得擅自更改。有不同意见,及时上报省中考中心,经批准后方可改动;

  4.非选择题评卷要求:

  (1)非选择题采用人工评阅;

  (2)记分要准确,用阿拉伯数字记分,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数。计算分数时,对每题和小题中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每科积分时才作四舍五入处理;

  (3)2人分别评阅的试题,2人给出的分数在评卷小组设定的评分误差范围内的,取2人所评分数的平均值;超出评分误差范围的,由学科评卷领导小组确定;

  (4)各学科必须严把评卷质量关,配备足够的评卷复查人员。每天的复查量不得少于当天评卷数的20%。若有与原评卷人员不同意见,由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裁决。使用计算机监控和人工复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评卷质量;

  (5)积分复核人员对各题分数、全卷分数全面复核。分数订正由评卷点指定专人负责。订正后加盖评卷点分数校对章。评卷人员、复查人员、积分复核员及分数订正人均应签字负责;

  (6)对有异常情况的答卷(如雷同卷、字迹前后不一致、在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区域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信息的考生答卷等)先评卷,同时提交学科评卷领导小组裁定,报省中考中心处理;

  (7)对考生用黑色字迹以外的色笔或铅笔答题,所答部分不予评阅,记分为“0”,同时提交学科评卷领导小组裁定,报省中考中心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成绩合成

  评卷工作完成后,生成包含总分和每个小题得分的成绩数据库,并制作备份。省中考中心对“0”分试卷和缺考试卷应核对考生原始试卷和《考场报告单》,缺考考生的成绩记为“-1”,并根据“《考场报告单》、省巡视员填写的《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量化管理评分表》(附考试用表7)、《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舞弊情况统计表》、《评卷报告单》及其他被查实的有违规情节的考生情况,依照《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分别处理。

  第七章 成绩报告

  第四十二条 成绩报告

  成绩报告采取等第制分科目报告的办法。

  (一)考试科目成绩报告

  1.考试科目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第,C等第以上(含C等第)为合格,D等第为不合格;

  2.省中考中心依据等第划分方案,将每个考生的卷面分数转换成等第成绩并公布。各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按县(市、区)、学校(社会考生按考区)打印考生等第成绩册,一式三份逐级下发。普通高中在校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公布学业水平考试等第,其他考生由报名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公布。

  (二)考查科目成绩报告

  1.考查科目成绩分Y(合格)和N(不合格)两个等第;

  2.考查科目考试结束后,各考区将考生原始成绩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省中考中心;

  3.考查科目等第成绩按考试科目成绩公布方式公布、下发。

  (三)考生对公布的等第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普通高中在校生由考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他考生到报名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集中报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由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统一造册,报省中考中心查询。经核实确有差错的,由省中考中心审核更正后,重新公布成绩。查询时只查有无错判(不含宽严)、漏判和核分错误。

  (四)残障考生可适当降低合格等第划分标准。

  第八章 考籍与成绩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与成绩采取计算机管理和人工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省、设区市两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使用计算机管理。普通高中在校生的纸介质考籍档案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其他考生的纸介质考籍档案由报名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设专管人员,负责考籍与成绩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考籍与成绩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建立考籍与成绩档案;

  (二)登记考生成绩和考试期间的诚信记录;

  (三)办理成绩查询、成绩证明、提供成绩报告;

  (四)办理考生考籍与成绩信息的更正;

  (五)负责转学、留级等变更考生的考籍及成绩管理;

  (六)颁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计算机管理的考籍与成绩档案包括:

  (一)考生首次报考信息和特征信息;

  (二)历次考试的报名信息;

  (三)考生各学科历次考试的时间、原始成绩、转换后的等第成绩;

  (四)省统一划定的考试科目等第转换分数线;

  (五)考试期间考生违规情节及处理结果;

  (六)考籍变更情况;

  (七)各种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报告;

  (八)涉及到考生考籍与成绩档案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七条 考籍变更及相关成绩处理

  (一)设区市内各县(市、区)、学校之间转考的考生,应办理考籍变更,已经取得的成绩有效。

  1.普通高中考生向转出学校提交变更申请。转出学校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考籍变更表),签字盖章后,交由考生提交给转出学校所在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2.转出县(市、区)审核完毕后由考生向转入学校提交考籍变更表,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提交所在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转入县(市、区)审核完毕,提交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

  3.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审核完毕后,留存备查;

  4.其他考生由转出地和转入地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提交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理;

  5.本县(市、区)内转考的考生,参照本条办理考籍变更。

  (二)省内各设区市之间转考的考生,应办理考籍变更,原成绩有效。

  1.普通高中考生向转出学校提交变更申请,转出学校填写考籍变更表,考生执考籍变更表逐级到转出学校所在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设区市审核同意后,留存一份备查,将另一份交给考生;

  2.考生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出校所在设区市审核同意后变更表,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逐级提交所在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留存备查;

  3.其他考生由转出地和转入地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三)外省转入的考生,需由转出省学业水平考试主管机构出具成绩证明。报考前考生执成绩证明、转入学校接收证明、考生身份证明,到省中考中心办理成绩认证手续。考生由转入学校按照新生办理考籍注册、报名。考生须参加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及其他未合格和未报考科目的考试。考生的外省成绩待其取得我省成绩后,由省中考中心负责合并。

  (四)凡转出省的考生,应办理考籍变更。

  1.普通高中考生向转出学校提交转出申请;

  2.转出学校填写考籍变更表交由考生逐级提交到转出学校所在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设区市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提交到省中考中心;

  3.考生执考籍变更表到省中考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4.省中考中心审核无误后,出具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5.其他考生参照上述条款办理。

  (五)留级考生应办理考籍变更。原考籍号不变,已取得的成绩有效。考生所在学校填写考籍变更表,连同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留级处理的相关审批材料,逐级报县(市、区)、设区市两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变更考生年级信息,提交到省作相应处理。

  (六)考生休学时不办理考籍变更,复学时,如复入原就读年级,不办理考籍变更。如复入相邻低一年级,比照留级办理考籍变更。考生休学时,即已确定需复入下一年级的,由考生本人及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可在休学时,比照留级办理考籍变更。办理变更时,需携带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休学、复学处理的相关材料。考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七)凡辍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不再继续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其学考考籍及已经取得的学考成绩自考籍建立年份起五年内有效。学校应填写考籍变更表,逐级提交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注销其考籍。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提交到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系统作相应处理。

  第四十八条 考生在报名后需更改姓名、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的,由考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执“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逐级报县(市、区)、设区市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报省中考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九条 凡在学业水平考试中有违规情节的考生,将违规情节和处理结果记入考生考籍档案。

  第五十条 普通高中在校生修业期满,所有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第者,由省统一颁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各科成绩全合格又报考的,合格证自动延期发放。

  第五十一条 考生取得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后,不再办理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的更正和变更,不再办理考籍变更手续,不允许再次报考我省学业水平考试。

  第五十二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遗失不补。如需成绩证明的,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省中考中心办理。

  第九章 考生须知及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五十三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须知

  (一)考试科目笔试单元

  1.凭“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三证不全者,不允许入场考试;

  2.必须服从监考人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3.必须按“考试通知单”中规定的考场及座位号参加考试,错入考场或坐错座位一律按违规处理;

  4.开考前20分钟考生开始入场。英语学科开考前5分钟、其他学科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分发试卷至考试结束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5.考生入场,除2B铅笔、0.5毫米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小刀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电子设备、涂改液、修正带以及文具盒、眼镜盒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6.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查验;

  7.在答题卡的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准确、清楚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用2B铅笔填涂准考证号。严禁在答题卡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涂写和作任何标记。不要填涂缺考标记。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注意保持答题卡的整洁、平整,不得皱折、撕破、穿孔和污损,否则可能影响考试成绩;

  8.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9.答题时选择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部分用0.5毫米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在规定的区域内答题,非选择题的修改部分同正文一样不能超出该题的答题区域,超出部分答案无效,在草稿纸、试卷上答题无效。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签字笔描清楚。不得使用不同规格和其他颜色字迹的笔答题;

  10.考生提问,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提问有关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提问。英语听力测试期间,请保持安静,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任何问题;

  11.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2.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自上而下按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自已的答卷待收,答题卡反扣在最上面,两臂下垂将手置于桌下,待监考员收齐后,起立、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13.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进行处理,并将违规情节及处罚结果记入普通高中学生电子档案。

  (二)考试科目信息技术单元和考查科目单元无纸化考试部分

  1.考生凭“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2.考生不得携带书籍资料、通讯工具、存储设备(如软盘、电子记事本、优盘等)等物品进入考场;

  3.开考前30分钟,考生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到考场外排队等候检录。开考前10分钟,考生停止入场。考试时间内,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4.考生入场后,应使用指定的计算机考试,将“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桌上显著位置。考生须按照监考人员的指令进行登录、答题,不得擅自操作。考生不得进行与考试无关的操作;

  5.主监考员宣布“开始答题”后,考生方可作答;

  6.考生只能在以自己准考证号命名的文件夹内答题;

  7.考试过程中出现死机等异常情况,考生举手示意后由监考人员处理;

  8.考试期间,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尊重监考人员,爱护考场设备。不得吸烟,不准喧哗、交头接耳、旁窥、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抄袭、替他人答题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

  9.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操作,待监考人员检查无误后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

  (三)考查科目单元物理、化学、生物实验科目

  1.考生凭“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2.考生在考试前15分钟到达考场外指定位置,排队等候入场考试,禁止携带通讯工具及规定以外的物品、文字材料等入场;

  3.考生要按抽签结果对号上台,将“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放在实验台的左上角,以备核对,在《成绩评定表》和《实验报告单》上填写准考证号、姓名等有关内容,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本次考查成绩无效;

  4.主监考员宣布“考查开始”后方可开始操作。在实验过程中,按规定要求及程序使用各种仪器药品,确保实验安全。如出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监考人员,不准擅自处理;

  5.主监考员宣布“考查结束”后立即停止操作,经监考人员验收后,按原样整理好实验器具(含提前退场考生)后,依次出场;

  6.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喧哗,有疑问时,先举手,得到允许后,方可提问。不准出现交头接耳、旁窥、打手势、做暗号等行为,否则按违规处理。

  (四)考查科目单元体育与健康科目

  1.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前30分钟到达考场;

  2.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准考证”,随时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

  3.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者,取消考试资格;

  4.考生不准穿钉鞋参加体育考试,考生要注意安全,如在考试中途受伤,不能继续参加其他项目的考试,下一次考试时必须参加全部项目的考试,已考过的成绩无效。

  第五十四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试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9.信息技术科目考试考生一次报名参加两场以上(含两场)考试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当次报名参加的本考试单元各科成绩: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5.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其当次报名参加本考试单元的各科成绩: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取消其学业水平考试资格;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4.故意损坏考点、考场设施设备的;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考试1至2次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给予延迟发放《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半年至1年的处理,延迟期间的考试成绩无效。如是在校学生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2.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3.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4.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的;

  5.组织团伙作弊的。

  (六)考生违规情节和处理结果作为考生诚信记录记入普通高中学生电子档案。考生转考成绩证明中打印考生诚信记录。

  第五十五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1.不能按时组织考生入场、退场的;

  2.不按规定核对考生“居民身份证”、“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考场座次表”的;

  3.监考过程中吸烟、聊天、看书报、抄题、念题、作题、瞌睡等的;

  4.考试期间串岗或随意离开考场的;

  5.对违规情况不能如实记入《考场报告单》的。

  (二)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本次考试工作,并由考试管理部门或者建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题、答题卡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6.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擅自泄露评卷等应予保密情况的;

  9.在评卷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错评、漏评的;

  10.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通报其所在学校,并由考试管理部门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解聘、调离工作岗位或开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假证件、假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怂恿考生违规或者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的;

  5.为考生提供试题答案的;

  6.指使、纵容、参与或组织团伙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题卡、考试成绩或者《考场报告单》等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或其他工作人员的;

  11.对重大事件不如实反映情况,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考试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3.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7.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8.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副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题卡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学业水平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因考试部门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考试管理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学业水平考试资格。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其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相关部门应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五十六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考点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作为本考点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负责组织考场及考点各项设施的布置,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五)负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逐级上报至省中考中心;

  (六)负责本考点试卷(答题卡)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运送及安全保密工作;

  (七)负责按有关规定做好英语听力播放、监听工作;

  (八)负责本考点终止违规考生或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的处理;

  (九)负责本考点考生违规情节的核实、告知及其他偶发事件的处理;

  (十)考试结束,考点主考向考区委员会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第五十七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工作人员职责

  (一)考务工作人员

  1.负责考点各项设施的布置、考场的安排及考前准备工作;

  2.宣传考试实施流程和有关规定;

  3.掌握考试时间(信号);

  4.调配监考人员;

  5.领取、送交备用试卷(卡);

  6.检查和验收试卷;

  7.解决和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二)保密工作人员

  负责试卷、答题卡、备用试卷(卡)的取送和考试期间的保管、保密工作。要求在取、送卷及保管期间,不少于2人,按规定考试科目交接试卷,严格履行试卷交接手续。及时收回已启用的备用试卷(卡)及换回的试卷(答题卡),并清点份数。每科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袋、答题卡袋和备用卷(卡),连同试卷一并交回保密室。

  (三)后勤保卫工作人员

  1.提供考试所用物品;

  2.搞好考点环境卫生;

  3.设立饮水处,保障考试期间供水;

  4.设立医务室,在考试期间,值班医生不得少于1人;

  5.保障考试期间的通讯畅通,电力和车辆供应;

  6.安置好监考人员,协助处理安全检查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7.负责考点安全保卫,维护考试正常秩序;

  8.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协助考点主考按规定路线疏散考生到应急场地。

  第五十八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过巡考员报告考点主考;

  (二)认真参加考前培训,熟悉各项考试规程,熟练掌握各项技术操作;

  (三)严格按照考试程序、时间要求上岗,标志佩戴规整,仪态端庄、服装整洁、精神饱满。在考场内要使用规范语言,语音清晰、宏亮,行为规范,不得无故干扰考生答题;

  (四)考点语音播放系统出现故障时,认真宣读考试注意事项;

  (五)认真检查、核对考生“居民身份证”、“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及“考场座次表”,督促考生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要求其立即改正;

  (六)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对违规考生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七)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考点主考、副主考、巡视员、巡考员以外任何人进入考场;

  (八)遵守监考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暗示考生答题,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不准监守自盗,不准无视或怂恿考生作弊,不准包庇违规考生;

  (九)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应予以当众解答;

  (十)考试期间,应佩戴手表,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电子设备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一)考前、考后认真检查、清理考场,考后封闭考场。

  第五十九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巡考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负责监督、协助指定考场做好考试工作;

  (二)认真参加考前培训,熟悉各项考试规程,熟练掌握各项技术操作;

  (三)负责指定考场与考务办公室之间的联络工作,保证考场与考务办公室的信息畅通;

  (四)监督指定考场试卷流转期间安全保密工作;

  (五)监考人员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开考场时,临时顶替监考人员工作;

  (六)协助监考人员处理考场内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协助疏散考生。

  第六十条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巡视员工作职责

  (一)巡视员是上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派往各设区市、考区、考点巡考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协助考点搞好考试工作;

  (二)坚持原则,模范执行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坚守工作岗位,敢于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严格廉洁自律,规范个人行为,尊重监考人员和考点工作人员,遵守考点作息制度,不擅离职守;

  (三)认真学习《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熟悉掌握考试工作程序;

  (四)须在考前到达各考点参加监考人员培训,检查并协助落实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严格按照《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考点、考场的设施设置,检查试卷保管和考试组织情况。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考点、考场应责令其改正;问题严重的,立即逐级上报至省中考中心。其中信息技术考试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可责令其暂停考试;

  (六)注重检查试卷保管情况、考试工作人员培训及上岗情况和考试组织情况,督促监考人员履行监考人员职责。巡视中发现考试组织中的疏漏或不足,应立即向有关人员提出,并监督其及时予以弥补或纠正。对违反规定的监考人员和工作人员,要向考点主考及时通报,并同时报告上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

  (七)驻点巡视员在考试科目笔试单元启用备用试卷(卡)时,须确认并监督备用试卷(卡)的启用,并签字负责。信息技术考试巡视员监督考点工作人员下载、上传本考点的考生数据文件;

  (八)巡视员与考点主考共同研究解决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有不同意见或发生重大事件,应迅速逐级上报至省中考中心;

  (九)上级驻点巡视员负责考点举报箱钥匙的管理。每科考试结束后,及时开箱查看,本次考试全部结束后交还钥匙,将所有举报材料带回交上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

  (十)各级巡视员应认真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量化管理评分表》,巡视结束后向派出部门报告巡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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