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2016-12-01 00:00:00少芬‍ 高中会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84号)要求,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引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促进普通高中转变人才培养模式,促进高校公正、科学选拔人才。

  二、基本原则

  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分析,是发现和培育学生良好个性的重要手段,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

  1.客观记录,据实评价。普通高中以日常表现为依据,对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主要经历和典型事例做客观记录或写实描述;高校按照招生要求依据客观记录和真实数据对学生综合素质做出评价,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

  2.内容全面,体现特色。着力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特别注重考察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充分体现普通高中学校的办学特色。

  3.注重过程,促进发展。实现评价与日常教育教学特别是德育的融合,注重发挥评价的诊断、激励功能,引导教师关注学生学习和成长过程,促进学校加强对学生生涯规划的指导。

  4.强化监督,确保公正。规范综合素质评价程序,落实普通高中、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的职责,建立综合素质评价的审核制度、信誉等级制度、公示和复核制度,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可信可用。

  三、评价内容

  1.思想品德。主要考察学生在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重点是学生参与党团活动、有关社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等的次数、持续时间,如为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无偿帮助,到福利院、医院、社会救助机构等公共场所、社会组织做无偿服务,为赛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活动做志愿者。

  2.学业水平。主要考察学生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重点是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成绩、选修课程学习经历等,特别是具有优势的学科学习情况。积极探索学分评价、等级评价,以及学习成果记录有机结合的发展性评价方式。

  3.身心健康。主要考察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等。重点是《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主要结果,体育运动特长项目,参加体育运动的效果,应对困难和挫折的表现等。

  4.艺术素养。主要考察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重点是在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影视、书法等方面表现出来的兴趣特长,参加艺术活动的成果等。

  5.社会实践。主要考察学生在综合实践活动中动手操作、体验经历等情况。重点是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活动的次数、持续时间,形成的作品、调查报告等,如与技术课程等有关的实习,生产劳动、勤工俭学、军训,参观学习与社会调查等。

  普通高中学校要基于学生发展的年龄特征,结合教育教学实际,科学确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分年级在上述五大指标框架内增设反映学校办学特色的评价内容。

  四、评价程序

  省教育厅建立统一的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分成长记录和档案管理两个子系统,子系统间信息互通。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基于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和安徽基础教育资源应用平台学生空间建立,记录、录入典型材料和客观数据,经整理、审核、公示后形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系统支持普通高中学校开展校内评价,对接高校招生录取信息系统。

  1.写实记录。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适时登陆安徽基础教育资源应用平台学生空间“成长记录系统”,写实性记录能够反映本人综合素质的具体活动,收集相关事实材料、相关证明,如调查报告、研究报告、作品照片、证书和录音录像,记录党团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个人荣誉称号、军训、社会实践、研究性学习专题报告等内容。学生必须对所提供的相关事实材料、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2.整理遴选。每学期末,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整理“成长记录系统”记录,遴选最具代表性的重要活动记录和典型事实材料以及其他能体现个人特长的实证材料,在班级进行展示并进行自我陈述。

  3.录入数据。学生基本信息、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综合得分等内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录入“档案管理系统”。学生修习课程成绩、违纪违规等情况由学校组织统一录入“档案管理系统”。

  4.审核公示。“成长记录系统”中学生遴选后的实证材料经学校、班主任及相关教师审核后进入“档案管理系统”。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需要事先审核导入“档案管理系统”的客观信息与数据(含本级及同级相关部门提供),并对学生、学校录入的内容进行抽检。对录入“档案管理系统”中的所有内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必须在教室、公示栏、校园网等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5.形成档案。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以《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纪实报告》(见附件)的方式呈现。纪实报告由“档案管理系统”分学期、分学年和整个高中阶段自动生成。高中毕业前,学生撰写自我陈述,教师为其撰写简要、客观、准确反映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的评语。纪实报告经学生本人确认,班主任及相关教师、校长审核、签字以及高中学校盖章后存档,供高等学校招生参考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档案,学生、教师、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依照各自权限查看相关内容。

  五、材料使用

  1.指导学生积极主动发展。普通高中学校要利用每学期的班级评价结果建立学生分类发展性评价体系,指导学生建立自信、克服不足,学会自我管理,明确努力方向;引导教师全面、深刻地了解学生,反思教育教学行为,优化德育过程,实施素质教育。

  2.促进普通高中学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要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和评价数据,定期根据基础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要求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诊断普通高中学校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督促普通高中学校组织开展素质教育活动,促进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3.作为高校选拔人才的重要参考。高中学校要将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提供给高校招生使用。2019年起,高等学校在安徽招生章程中应明确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使用办法并提前公布。

  六、组织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市、县(区)、高中学校四级管理制度,共同负责、协调、落实综合素质评价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省、市、县(区)三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认定相关社会机构,并制定规范,明确其活动项目及成效作为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基本依据。

  省教育厅成立安徽省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全省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为学生志愿服务、公益劳动、体育艺术科技活动、研究性学习等活动提供支持;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数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日常维护和数据对接,将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纳入考生电子档案;成立省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研究项目组,具体负责全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过程研究、培训、指导工作。

  市、县(区)教育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及仲裁委员会,推动、指导、检查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高中学校是组织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责任主体,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指导小组,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规章制度,明确本校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要求,负责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全过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审定评价结果。

  2.坚持常态化实施。学校校长是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普通高中学校负责具体实施,指导学生及时记录个人成长记录,审核学生遴选的综合素质评价典型材料,导入学生学业成绩及其他客观数据,对进入“档案管理系统”数据进行公示、审核。教师要注重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指导学生及时记录、收集、整理有关材料,避免集中突击。要充分发挥学生导师及学校党团、学生组织在综合素质评价中的作用。

  3.建立审核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负责审核各自录入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与数据(含同级各相关社会机构提供数据),学生遴选进入“档案管理系统”的成长记录需经班主任及有关教师和学校审核。提供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各相关社会机构资质、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比赛项目和荣誉称号等需要通过教育主管部门联合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进入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根据相关省份认定结果导入信息管理系统。

  4.加强信誉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各地、各校综合素质评价中的真实性纳入诚信考核体系,并依据教育诚信体系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责。弄虚作假的实证材料不得作为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依据。对于涉及综合素质评价的社会机构,经核实提供虚假不实材料,将不予采信。该机构将纳入教育诚信黑名单,其项目不得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依据,并取消该机构提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资格。综合素质评价诚信考核制度将另行制定。

  5.建立健全监督与追责制度。建立公示制度,普通高中学校需要在全校公示本校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学校统一组织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写实记录材料均应公示;各高等学校要制定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使用办法并提前在网上公布。建立复核制度,学生或其监护人对评价结果或学校评价工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出复核,学校要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并反馈意见;学生或其监护人对学校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建立抽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要在一定范围通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学生个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性质恶劣的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本人承担相应后果;高中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机构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在进行诚信追责的同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本实施办法从2017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中开始试行,2018年秋季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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