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

2016-07-26 00:00:00绮珊 国际货运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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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

  1.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4.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7.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8.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对象

  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对象包括:发货人(出口商)、收货人(进口商)、海关、承运人、班轮公司、航空公司,在物流识别客户需求,以便确定相应的服务内容。

  在实务中国际货运代理可根据不同的对象确定某项或若干项服务,根据客户的需求,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具体可涵盖的服务内容的深度和广度。

  出口货代服务项目

  就出口方面而言,货代可提供的服务项目主要有:

  1 为出口商(发货人)选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海、陆、空、邮、多式联运)和适当的承运人,并争取优惠运价。

  2.为所选定的承运人揽货并办理订舱,如为集装箱运输则办理订箱。

  3.从货主的存货地点提取货物送往指定的港、站。

  4.根据信用证条款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缮制各种有关的单证。

  5.根据货主的委托,办理打包、存仓、报检、保险、装箱理货等有关事宜。

  6.货物集港(或集站)后办理报关并进行监装(指装船或拼箱货的装箱)。

  7.货交承运人后,凭大副收据换取已经签署的正本海运提单,并交付发货人,如为集装箱运输,于整箱交付承运人或拼箱交付货运站(CFS)后应取得场站收据(D/R),凭此换取集装箱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

  8.办理议付结汇(根据委托而定)。

  9.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10.根据委托安排货物转运(转运是指从国内始发地将货物转运至出境地)。

  11.记录货物残短或灭失情况(如发生灭失或残短)。

  12.协助发货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

  13.与委托方进行结算。

  14.提供货运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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