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9 00:00:00嘉辉 房产估价师
房地产估价规范是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从1999年6月1日开始施行,下面是规范的目录和全文,欢迎参考阅读!
目 次
1 总 则
2 术 语
3 估价原则
4 估价程序
5 估价方法
5.1 估价方法选用
5.2 市场比较法
5.3 收益法
5.4 成本法
5.5 假设开发法
5.6 基准地价修正法
6 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
6.1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
6.2 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
6.3 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
6.4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
6.5 房地产保险估价
6.6 房地产课税估价
6.7 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6.8 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
6.9 房地产纠纷估价
6.10 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
6.11 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估价
6.12 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
7 估价结果
8 估价报告
9 职业道德
附件: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从1995年开始实施,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当年六月的第一个周六休息日。首次考试时间定于1995年9月5日、6 日举行。报名时间为1995年5月2日至5月30日。
二、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投资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实务、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考试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三、在1995-1997年度组织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八条中(不含第五款)的学历和经历要求,其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满二年者,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四、自1998年起,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八条的报名条件。
五、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六、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城市。
七、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职改部门推荐培训单位,建设部审批。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八、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费和报名费由个人支付,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九、人事部和建设部成立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在两部领导下,负责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各地的考务工作由当地职改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成立的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各地考试办公室组成情况应分别报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和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防止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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