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30 00:00:00晓敏 单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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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的填写
⑴正本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POLICY)。
当信用证没有特别说明保险单份数时,出口公司一般提交一套完整的保险单(一份正本ORIGINAL,一份复联本DUPLICATE)。当来证要求提供的保险单“IN DUPLICATE/IN TWO FOLDS/IN 2 COPIES”时,出口商提交给议付行的是正本保险单(ORIGINAL)和复联保险单)DUPLICATE)构成全套保险单。其中的正本保险单可经背书转让。根据“UCP500”规定,正本必须有“正本”(ORIGINAL)字样。在实务中,可根据信用证或合同规定使用一份、两份或三份正本保单,每份正本上分别印有“第一正本”(THE FIRST ORIGINAL)、“第二正本”(THE SECOND ORIGINAL)及“第三正本”(THE THIRD ORIGINAL)以示区别。
⑵发票号码(INVOICE NUMBER),此处填写发票号码。
⑶保险单号码(POLICY NUMBER),填写保险公司指定号码。
⑷被保险人(INSURED),如信用证无特别规定,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如信用证规定保险单为TO ORDER OF XXX BANK或 IN FAVOUR OF XXX BANK,即应在被保险人处填写“XXX出口公司+HELD TO ORDER OF XXX BANK(或 IN FAVOUR OF XXX BANK)。
在CIF或CIP价格条件下,被保险人即为卖方(出口商),信用证方式下指的是受益人,托收方式下为委托人。但是实际发生货损时,索赔的权益是买方(进口商),所以保险单以卖方为保险人时,卖方要在保险单的背面进行背书,以示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单的持有人,同时受让人则负担被保险人的义务。
如信用证有特殊要求,所有单据以XXX为抬头人,那么应在被保险人栏以XXX为被保险人,这种保险单就不要背书了。
如果信用证规定,保单为第三者名称即中性名义,可打成“被保险利益人”即填写“TO WHOM IT MAY CONCERN”。
如果信用证规定,保单为空白抬头(TO ORDER),被保险人名称应填写“TO APPLICANT +出口商 FOR THE ACCOUNT OF WHOM IT MAY CONCERN”。
如信用证规定以某公司或某银行为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在本栏上所规定的名称,无需背书。
⑸保险货物项目(DESCRIPTION OF GOODS),填写货物名称,此栏允许填写货物总称。
⑹唛头(MARKS AND NOS),保险单唛头应与发票、提单等一致,也可只填“AS PER INVOICE NO。XXX”。
⑺包装及数量(QUANTITY),如以包装件数计价者,则将最大包装的总件数填入;如以毛重或净重计价,可填件数及毛重或净重,如果是裸装货物,则表示其件数即可;散装货物则表示其重量,并在其后注明IN BULK字样。
⑻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一般按照发票总金额的110%投保。信用证项下的保险单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办理。此栏保险金额使用的货币应与信用证使用的货币相一致,大小写保持一致。
⑼总保险金额(TOTAL AMOUNT INSURED),即保险金额的大写数字,以英文表示,末尾应加“ONLY”,以防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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