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7 00:00:00嘉辉 采购师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明确集中支付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程序,现印发《新沂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审范围。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遵循部门预算的统一部署、统一编制、统一审核、统一汇总、统一批复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不得办理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
第六条 市级政府采购实行联络员制度。各单位政府采购联络员(原则上由单位主办会计兼任)具体负责和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项目的申请、验收以及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及审核
第七条 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当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安排政府采购支出,编制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
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徐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新沂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项目,应分项填报。每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编制一条政府采购预算,多个项目合并编制一条政府采购预算的,视同为一个政府采购项目。
(二)采购物品名称。包括采购货物、服务及工程的具体名称。
(三)数量金额。具体采购数量及预算价格。
(四)资金来源。指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类财政性资金。
集中采购目录内规定的办公用纸、公务印刷、车辆轮胎、保险和维修等定点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市财政局相关科室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统一部署,根据业务划分,对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初审。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是否都编入了政府采购预算;
(三)已经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支出,是否存在不需实施政府采购的情况;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合理性;
(五)资金来源渠道是否填写清楚。
第十条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汇总后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最终审核。审核内容主要为是否“应编尽编”。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应当按照当年部门预算编审工作的具体要求及编审程序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调整及追加
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调整及追加的,先由采购人填写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追加)审批表,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后,再填写政府采购(物品)申请表。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一)政府采购业务部门不得办理未列入部门预算(包括调整及追加)的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资金必须按照部门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 采购人进行采购时,根据年度内批准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填写政府采购(物品)申请表,同时申报政府采购用款计划。一个用款计划对应一条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不得拆分指标、多次申报。
第十五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汇总下达的政府采购(物品)申请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流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五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施财政直接支付。采购活动结束后,由市财政支付中心根据政府采购申请表、采购合同、采购人验收单、发票及中标成交通知书开具支付凭证,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 内因特殊原因未执行及未执行完的政府采购预算,属基本支出的,市财政取消采购项目,资金归采购人统筹使用;属项目支出预算的,市财政追减该项目支出预算,收回预算内采购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联络员应加强与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有关部门的协调与衔接,认真做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将对采购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而未实施政府采购的、擅自变更预算的、不按预算采购的行为,要依法依纪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按违反财经纪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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