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2017-03-17 00:00:00嘉辉 采购师

  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自2013年3月10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完善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部、省和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我市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即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项目预算超过政府集中采购限额(货物200万元、工程80万元、服务50万元)的,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项目预算未超过政府集中采购限额的,可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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