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保险公估如何发展

2017-04-14 00:00:00吴健敏 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新形势下保险公估如何发展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保险公估及保险公估人的定义

  确切地说,保险公估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单方和双方以及其他委托方的委托,收取合理的费用,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检验、估价与赔款的理算,洽商并出具公估报告的行为。

  从事保险公估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即保险公估人,也称保险公估行或保险公估公司,它是独立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经济领域各环节和部门之外的、面向社会服务的经济实体。

  保险公估行业属于“保险辅助服务行业”,是保险中介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2条明确指出:“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保险公估现状

  (一)、保险公估自身存在的问题1、管理方式简单粗放保险公估机构准入门槛低,投资人身份多样,多数存在短期获利的心理,导致机构成立后片面追求业务而忽视管理。有的公估机构对自身市场定位认识不足,资源运用能力与目标规划不匹配,管理手段单一。有的公估机构内设部门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管理人才匮乏,管理水平低下。2、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方面,部分高管人员缺少保险公估甚至保险从业经验,对行业的风险和问题认识不足,对保险行业法律法规特别是公估监管规定知之甚少,依法合规意识较差。另一方面,招人难、留人难导致行业整体素质不高。保险公估涉及领域多,复杂问题多,对业务人员的学历、专业和技能都有较高要求,但公估机构一时很难招到此类人员。同时,公估机构的工作条件与保险公司相比存在一定差距,有些技术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往往转投保险公司,造成人才流失。3、专业水平及服务能力有待提高一是从人员专业水平看。公估业内有句名言,“公估师不是考出来的,而是干出来”。现有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仅是入门考试、知识考试,主要侧重考察保险基础理论。而保险公估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操作性,持证人员如未经长期锻炼,很难成为合格的公估人,更谈不上水平专业。二是从业务来源来看。很多公估机构往往不是靠专业技术和服务能力,而是靠与保险公司关系的好坏、利益的大小取得业务,做的是关系业务、人情业务。特别是在车险领域,因为缺乏统一的价格和服务标准,个别公估机构为争抢业务,常常利用价格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无法体现自身应有的客观、公正和专业价值。

  (二)、保险公估面临的现实困境1、保险公估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虽然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估的法律地位,但现实状况是,无论保险公司、法院、被保险人、其他相关利益方,都没有完全认同保险公估出具的公估报告,特别是在保险当事双方对定损存在分歧时,即使诉讼,法院也不支持保险公估报告结论。这与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市场存在巨大差异,这也是我国保险公估发展面临的最大瓶颈。2、保险公估的市场认知度太低保险公估是保险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估具有专业技术优势,具有独立第三方的特殊市场作用,不但保险公司层面存在对保险公估作用认识不足的问题,社会大众对保险公估更是知之甚少,绝大多数普通老百姓根本就不知道“保险公估”是怎么回事,社会认知度太低。这与保险公估自身缺乏宣传有关,也与整个社会大环境息息相关。3、保险公估业务来源单一保险公估目前业务范围主要在车险、财产险,车险占比极高;业务来源基本以保险公司委托;合作模式分个案委托和劳务外包。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业务几乎都是繁琐、复杂、高消耗、劳动密集型、矛盾突出的案件。

  以车险为例,车险公估是一种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管理密集型的公估业务,车险所具有的出险频率高、标的流动性强、数量巨大且车型配件种类多、伤人案件鉴定过程中费时费力、标的平均损失金额小、查勘工作量大、客户对服务效率和质量要求高等特点,使得开展车险公估人力物力投入大,管理要求高,控制道德风险难度大,经营成本高,利润空间小。即使这样的业务也随时有停止合作的风险,中国平安在2012年全国范围内大量引入车险公估外包模式,在今年底全国范围停止车险公估外包合作,就是最好的例子。这几年公估培养的大批合格的车险查勘员被平安无情的挖走,让公估公司承担了培训成本,最后扔给公估公司大量闲置查勘车辆和人员的烂摊子。保险公估车险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如同“与农民工比挖沟”,没有任何优势可言,“操买白粉的心,收买白菜的钱”,最后你还是没有话语权。

  财产险公估同样面临这个问题,委托的案件可以说都是疑难杂症,甚至有些时候给公估命题作文,定损必须控制在多少金额范围内。近年来,保险公司也有趋势立足自己,总公司层面整合财产险方面的各专业人员,为各分公司财产险案件处理提供支持。甚至个别保险公司也在组建自己的专家网络。4、保险公估费标准低,随意打折,恶意拖欠公估费没有统一标准,各保险公司差异大。前几年以定损金额的百分比收取公估费,目前已有部分保险公司按工作量、按天收费,且呈下降趋势。对于正常的案件,经常性找各种理由打折。公估费拖欠的情况普遍,以中小公司居多,公估公司的应收账款高居不下。甚至拒赔的案件以注销为由拒付公估费。

  三、制约保险公估发展的因素

  (一)外部因素主要是保险公估法律、法规不尽完善,新《保险法》仍未增加保险公估部分的法律内容,公估费的收取没有一定的方法和标准,保险司法纠纷处理方面。未有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参与的制度和办法,更无国际惯例中保险纠纷和争议“优先采信公估人结论”的习惯。

  此外,保险公司在认识上存在局限。认为保险公估的产生使其“理赔”这一利益主体的支配权掌握在他人之手,怕公估人不能高效益、高质量地搞好理赔、影响时效:怕公估人介入收取一定的费用,提高了经营成本。

  还有社会公众不了解公估公司,误认为“公估公司和保险公司是一家子”,会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上,能少赔就少赔。而不会去维护投保人权益,即使有客户了解公估公司的作用。也往往觉得自己买了保险,赔总比不赔强,出险后只要“赔一些就行了”,并不知道自己实际可得多少赔款。另外,由于一些非保险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诸如交警、物价、商检等权力机构也来从事公估业务,形成了权力干预公估市场的情形。(二)内部因素主要是国内保险公估公司大多企业规模小,不具备与保险公司对话的实力。因此,在公估公司获得保险公司委托的业务时,一般都会偏向于保险公司。从而失去了其独立性。保险公估业务性质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包括保险、法律、会计等专业知识;同时,还必须掌握损失对象的专业知识,如工程、建筑、医药、电子电器及其价格等,还要求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广博的知识。专业人才的缺乏使其开展业务时捉襟见肘。公估业务不但需要“保险型”的公估人,而且还需要各种“专业技术型”的公估人,有的公估公司仅有几名正式的公估人员,而当业务来临时,只能临时高薪聘请各方面的专家,从而加大了经营成本。公估公司的业务来源狭隘,90%以上的业务来源于保险公司的委托,而且主要集中在一般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保险公估公司的管理水平较低,一些公估公司缺乏成熟的经营理念,热衷于短期行为,实用主义盛行。经营模式尚待形成。也阻碍了行业发展。

  四、保险公估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保监会2000年出台《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行政法规,2001年、2009年(改名《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2015年四次修订,为贯彻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放开前端管制,释放市场活力,对保险公估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等持续调整完善。但由于上位法的框限,对行业的定位与业务经营范围,同样没有根本性的突破,也不涉及公估在保险理赔方面的制度安排。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俗称新国十条,各地方省也相继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这对保险业来说是一件大事,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面临重大机遇,保险公估也不例外。

  制约保险公估发展的外部环境正在改善,保险公估面临的现实困难也会逐步缓解,真正需要保险公估做的是如何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真正发挥保险公估中立、公正的第三方作用,发挥保险公估专业技术优势。

  保险公估存在的价值在于为委托方提供的优质服务,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是专业的团队、科学的流程、严格的管理。保险公司能做的,保险公估能做,保险公估没有优势,只有保险公估做的比保险公司更好,保险公估才有生存空间、才有话语权。所以苦练内功,充分体现专业技术优势才是保险公估生存首道。

  应该清醒地看到,短时间内,制约保险公估发展的因素不可能得到有效改善,供给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但同时也应该清楚地看到,随着我国“十三五”宏伟规划,保险深度、保险密度有巨大的提升空间,保险公估如何开辟新的服务领域,是生存发展的重要课题。1车险查勘领域,保险公估传统的车险查勘业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商业车险改革的不断推进,市场愈发规范,需求会逐步萎缩。随之而来的是大案、要案的查勘定损,以及定损过程中的矛盾、争议。保险公估如何在其中寻找服务的领域,体现价值尤为重要。 2车险理赔领域,保险公司在人伤理赔的人员配置和车物损理赔人员配置严重不平衡,车物损赔款占比小,人员配置多,人伤赔款占比大,人员配置少,而人伤的专业性要求远高于车物损,人伤各节点的管控更为重要。2012年在南京推行的保险理赔工作室,保险公估作为第三方进驻市区、郊区、郊县交警队,代表整个保险行业,为所有的保险公司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人伤,就是一种有益尝试。保险公司层面:小额案件结案周期、案均赔款、评残率、诉讼率明显改善;交警、人民调解层面:矛盾纠纷减少、调解率提升,解放了警力、节约了司法资源;大众层面:保险理赔工作室是交警、民调身边的保险专家,是当事人的保险顾问,不但可以调解,也可咨询,没有了以前出了交通事故后因为不懂,当事人既无助,有无奈的尴尬,同时代为收单办理理赔,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免去了当事人往返办理理赔的烦恼;社会层面:阻断人伤灰色产业链,化解矛盾、纠纷,创建和谐社会,改善保险行业形象,提升保险行业公信力。这些都真正体现了保险公估的价值。3反保险欺诈领域,无论车险、财产险、水险、责任险、团意险,都存在大量的欺诈案件。车险以修理厂、社会闲杂人员为代表,采取故意碰撞、套用旧件、故意水淹等方式骗保,区域横跨全国、手段不断翻新;人伤以社会黄牛为首,勾结法律工作者,拉弄腐蚀交警、法官、伙同司法鉴定,以虚构事故、扩大伤情、虚假鉴定、虚假误工、虚假理赔材料,已形成一条灰色产业链;责任险、团意险也利用类似手法大肆骗保;财产险、水险同样由于经营不善人为制造虚假事故骗保。

  保险公估作为第三方,提供风险排查、案件稽核、定向审计等多方位服务,关联共享风险信息、数据,有效地链接保险公司和公安机关,形成保险公估调查取证,公安机关立案打击的模式,为保险行业的反保险欺诈做出贡献。4和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相比,我国的保险公估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但社会发展进步的趋势无法阻挡,未来保险公估一定会与国际接轨,保险公估定会回归其真正意义的职能和作用。在当前,保险公估完全可以先行先试,打破单一接受保险人委托的原有格局,接受其他保险主体的公估委托,以其专业优质的服务,倒逼现行体制进行改革。5与前几年相比,司法诉讼案件法院基本完全采信物价评估结论,近年由于物价评估回归其涉贪、涉腐、涉贿的职能,法院系统也建立了公估机构鉴定名录,这就是一个良好的迹象。201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保险公估机构鉴定名录,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委托公估鉴定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很好地化解了社会矛盾,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和谐。6随着社会变革的加剧,在经济转型的浪潮中,如何借助互联网思维,无论是+互联网,还是互联网+的概念,保险公估都需要找到未来的方向。民太安公估、中衡公估率先在新三板上市,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寻求发展;中衡公估推出的易赔门店、中保联推出的齐鲁门店、泛华公估推出的车童网、易互助,这些都是在为保险公估创新发展做出的有益尝试。在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和所有传统行业一样,保险公估也面临生与死的考验,如何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能顺应潮流,拥抱未来,值得深思。作为第三产业的服务性行业,我们坚信,无论社会如何进步发展,都离不开人的服务。国家、企业、个人,未来生存的唯一手段是核心竞争力,如何创造属于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如何创造属于保险公估的核心竞争力,保险公估的广阔蓝海在哪里,让我们一起思考,积极探索,共同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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