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

2016-10-17 00:00:00嘉辉 保险公估人

  (一)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

  远洋船舶的航行区域属于一类,即只要根据自身的状况和性能,能够停靠和通航的水域均可航行;沿海内河船舶的航行区域限制在沿海二类、三类、内河A、B、C、J以及湖泊水库内。

  但可以用附加险的形式承保舵、螺旋桨、桅杆、锚、链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二)全损险的保险责任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险别名称与远洋船舶保险是一样的,也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乙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等灾害或事故引起的船舶倾覆、沉没。船舶失踪也属于保险责任,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船舶在航行中失踪;②船员和船舶同时失踪;③失踪满6个月以上。

  (三)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1.碰撞、触碰责任。一切险承保被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与其他船舶、码头、港口设备、航标、钻井平台发生直接碰撞或触碰产生侵权行为而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任何间接损失和费用均不属于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第二,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第三,保险人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事故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即被保险人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赔偿额自负四分之一,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的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2.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费用。

  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支付的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三项费用包括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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